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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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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19:01:11

协委员又找到他,他就再通过政协的渠道提交提案。至今,他仍对该案的处理愤愤不平,坚持认为吴贤成等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在职的时候是工作责任,现在也不参与、不过问了”。

新证据疑问

之后另外一个变化是,2008年9月23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中行花桥支行的再审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认为深圳贤成清算组和鸿昌公司清算组应共同承担3900万元的债务。这意味着吴贤成个人不必承担此笔债务。

孰料案件再起波澜。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一份《关于吴贤成等涉嫌刑事犯罪新情况的函》。函件中提及的“新情况”称:“2008年10月,湖北省高院就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与深圳贤成公司清算组、深圳鸿昌公司清算组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判定:由深圳贤成公司清算组、鸿昌公司清算组共同承担花桥银行的390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吴及香港贤成、泰国贤成对花桥3900万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判决还认定,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投资的3900万元未用于贤成大厦建设,也未为贤成大厦公司所得,而是全部投入香港贤成。”

事实上,这一表述中有多处事实错误:其一,判决下达的时间为2008年9月23日,而非10月;其二,判决并未对3900万元未用于贤成大厦建设或深圳贤成公司作认定。了解该函件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辩解称,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只是给公安局“提醒”,并非“授意”。

但在接到此函九天之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吴贤成、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罪重启立案侦查。

由于吴贤成常年在国外生活,并未被司法机关控制。2010年4月,已加入新西兰籍的段继红回武汉探亲时被当地派出所带走,随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据段继红家属称,段继红被抓时浑然不觉,她没有想到旧案会卷土重来。

起初,这一案件被移送给了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如果按此审理,案件的终审法院将是深圳市中级法院。因为犯罪嫌疑人段继红已加入外国籍,在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该案调整到由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年8月19日,深圳市检察院对段继红提起公诉。这时距该院1997年撤销此案,并于2000年作出国家赔偿,已过去多年。

2011年,深圳市中级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深圳市中级法院第四次开庭;2013年4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次开庭。一审五次开庭的主要原因,是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

在第五次庭审现场,《财经》记者注意到,庭审前,主审法官将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叫到庭外,花了十多分钟要求双方加快进度,节约庭审时间,中途还一度发生争执。

5

这导致原定于上午10点的开庭时间被延迟。在法官的催促声中,当天的庭审仅进行了三个多小时。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吴贤成以香港贤成公司名义从中行花桥支行借款3900万元并未用于贤成大厦的建设,而是部分投入与贤成大厦无关联的项目中,部分由段继红等人提现,还有一些涉案款项则“去向不明”。深圳市检察院正是以上述“新情况”为由,重新发起对段继红的公诉。不过,庭审中检方并没有出示任何新证据。

此番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吴贤成在3900万元的贷款中,段继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是19年前的死结。一般来说,对于已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撤销的案件,如果原撤销案件决定书没有被撤销,检察机关不应一再重复追究。

如今位于深圳市深南东路2001号的鸿昌广场,其前身正是贤成大厦。这座矗立于繁华闹市的摩天大厦,目前仍是“深圳第三高商厦”,当年规格可见一斑。

2013年4月23日,《财经》记者在大厦租售处了解到,由于价格比周边大厦相对要低,其租售情况良好。虽然内部设施稍显陈旧,但人来人往、热闹非凡。外人难以知晓,围绕这栋运营如常的大厦所引发的系列诉讼案,多年后仍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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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委员又找到他,他就再通过政协的渠道提交提案。至今,他仍对该案的处理愤愤不平,坚持认为吴贤成等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在职的时候是工作责任,现在也不参与、不过问了”。 新证据疑问 之后另外一个变化是,2008年9月23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中行花桥支行的再审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认为深圳贤成清算组和鸿昌公司清算组应共同承担3900万元的债务。这意味着吴贤成个人不必承担此笔债务。 孰料案件再起波澜。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一份《关于吴贤成等涉嫌刑事犯罪新情况的函》。函件中提及的“新情况”称:“2008年10月,湖北省高院就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与深圳贤成公司清算组、深圳鸿昌公司清算组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判定:由深圳贤成公司清算组、鸿昌公司清算组共同承担花桥银行的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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