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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列分析
1、甲有四子,均已成家,并与甲分家而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出意外身亡,现甲遗有一笔遗产,问:
(1)甲的这部分遗产如何分割?乙妻、乙子各应得多少遗产?分两种情况:
如甲先于乙死亡,则甲的遗产由第一继承人(四子及妻子)共同继承,此时,作为共同财产,乙妻继承该份财产的一半,乙子无。
如果甲后于乙死亡,则甲的遗产由除乙以外的第一继承人及乙子共同继承,此时,乙子为代位继承。则:乙子继承该遗产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乙妻无。
(2)若有明确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则乙妻、乙子各应得多少遗产?对于甲的这部分遗产:乙子代位继承甲的部分财产,乙妻无。
对于乙的这部分遗产:在共同财产分割后,乙妻、乙子共同继承。 2、甲乙为夫妻,丙丁为丈夫甲的父母,辛为甲的兄弟,妻子乙有母亲戍。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法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甲有第二继承人、乙有继承人、丙丁也有继承人
(2)推定长辈先死亡,则:丙丁先死亡,由甲、辛继承,各10万元(3)继承财产如未规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甲乙共同财产20万,财产分割各10万(法条)
(4)甲乙为同辈,推定同时死亡,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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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财产由辛继承——10万 乙财产由戍继承——10万
3、李某无儿女,1983年收养一女刘丽(14岁),办理了公证。养父母非常疼爱刘丽且抚养其成年。但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护理生病养父,养父死后,不对养母尽赡养义务。养父母有共同房产两处,而后,刘丽提出要继承养父房产,养母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继承权,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两件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
问:
(1)养母与刘丽的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养子女成年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且刘丽未尽其养子女义务。 (2)养母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的费用,是否予以支持? 支持。
(3)刘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解除收养关系后无继承权;未解除则有。 (4)这两间房屋如何处理?
(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两间房屋因由第一继承人即养母继承,则两间房屋为养母个人财产。
婚姻法考试题型:
单选20、判断10、多选20、名词10、简答20、案例20
四个名词、五个简答:重点集中在第四、五、七、十一、十五、十六、十七章婚姻法及其婚姻法司法解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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