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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通知市排水管理处,双方共同派员对项目公司投加量、投加品种、投加时间进行收集、记录和汇总。
第四十条 扣减额的计算 如果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扣减额,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应被市排水管理处扣减的违约金,并由市排水管理处将该金额从最近一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形式发票应付金额中减扣。扣减额计算的细节应在形式发票中列明。
第四十一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41.1 项目公司应在服务开始日后的每个经营月结束后十(10)日内根据上月的实际污
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标准和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其它考核指标,以及影响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结果的其它因素的实际检测结果汇总计算,并将按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格式制作的形式发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排水管理处复核。 41.2 市排水管理处在收到项目公司递交的形式发票之日(”形式发票日”)起,应对
项目公司送交的形式发票和相关资料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确认无争议金额后在形式发票日后的第十五(15)个工作日(”应付款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部分将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根据项目公司半年综合考核得分按比例支付。
考核细则详见本协议附件4。
41.3 因市排水管理处是部门预算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用款必须提前申报, 若项
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第41.1条规定的时间提交形式发票,市排水管理处将不承担本41.7条约定的延期付款责任。 41.4 污水处理服务费将采用“按日计量、按日计费、按月支付,每半年考核结算”的
方式支付。 41.5 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项目公司
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银行账户),由市排水管理处以人民币向项目公司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 方自行承担:
收款人:[项目公司全称]; 开户行:[*]; 账户:[*]; 付款方式:[*] 41.6 终止结算押金
(1) 根据ROT协议第七条规定,市排水管理处可应城建集团的请求,自
特许经营期满前六(6)个月起(若为提前终止则自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暂停向项目公司支付百分之五十(50%)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作为终止的结算押金。市排水管理处将在收到城建集团退还该终止结算押金通知的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前述终止结算押金按照ROT协议之规定扣除后的剩余金额。
(2)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本协议第41.6条的规定暂停向项目公司支付百分
之五十(50%)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行为,不适用于本协议41.7条规定。
41.7 迟延付款的责任
(1) 若市排水管理处未根据本协议第四十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项目公
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则项目公司可向市排水管理处发出催付款通知(”催付通知”),市排水管理处若在该催付通知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后仍不能足额付款时,应在该十(10)个工作日期限内与项目公司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后延期支付。延期期间(自应付款日的第二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由市排水管理处承担。若市排水管理处和项目公司未能在上述十(10)个工作日期限内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市排水管理处应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一(0.01%)向项目公司支付滞纳金(自应付款日的第二日起算)。 (2) 项目公司应在收到市排水管理处支付的每笔污水处理服务费后三
(3)个工作日内,向市排水管理处提交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发票。
41.8 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1) 市排水管理处如对项目公司提交的形式发票的计算结果有任何异议,应在其收到该等形式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公司并说明原因,否则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
(2) 各方对形式发票的任何部分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该协商期结束时仍未能解决,则应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运营协调委员会决定,直至提交仲裁解决。
第四十二条 污水处理单价的调整
污水处理单价的调整按本协议附件2的调价公式进行,且污水处理单价的调整因素仅限于附件2中列示参数。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约责任 43.1 责任承担原则
除了执行本协议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违约金外,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不真实或实质上不正确,该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协议。违约方从未违约方收到具体说明其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违约通知中要求的时间、或在不超过三十(30)日内纠正该违约。如果在该违约通知中要求的时间或三十日(30)期限内,该等违约仍未被纠正,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前述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责任、成本或开支。
43.2 义务继续存在
本协议第四十三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存在,但本条规定不得被用于限制双方之间签订的其它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明示赔偿义务或明示免责规定。
43.3 减轻损失的措施
(1) 一方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时,其应采取合
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
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3)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
发生的费用。
43.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的一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43.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间接损失负责。 43.6 第三方的责任
一方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因任何疏忽、有意不履行或违反法定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职责,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另一方概不承担责任;而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索偿,不论属于任何种类和性质,包括所有的费用及开支,一律应由责任方或及其雇员和/或代理人作出赔偿,并应使无责任的另一方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违约金
44.1出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项目公司如未能在特许经营期内排放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出水,项目公司应向市排水管理处支付按如下方式计算的违约金:
(1) 超标违约金的计算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污染当量计。 先计算出水超标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取,最多不超过三(3)项。同一排放口的CODCr、BOD5只计一项。
(2) 一般污染物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当量数=(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克)/该污染物
的排放量(千
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实测水量×该污染物浓度
各污染物当量值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及运行管理实际确定,见下表: 污染物名称 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氨氮 总氮 总磷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CODCr) 污染当量值 1 0.5 (BOD5) 4 0.8 (SS) 1.0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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