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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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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台市委办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7日

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评审及参加考试,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的限制。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条件,可由本人、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初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除国家和省已明确不进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外,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且符合有关初定条件,可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直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非本专业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

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比照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要求执行。 对业绩显著,要求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破格晋升条件办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达到担任高一级职务规定任职年限;具备规定学历而达不到担任高一级职务规定任职年限的(最多提前年限不超过一年),均可破格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达不到担任高一级职务规定任职年限的,不予提前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可由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考核评价的条件和方式,由市人事局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条 逐步取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实行初定、以考代评等办法。

未实行国家和省统考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 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不再由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前必须先参加考试,合格者在其成绩有效期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可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署意见,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和证明并直接推荐,将申报材料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或市人事局委托组织评价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评价机构或受委托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和相关素质进行考核,经人事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由个人按省高评委要求填写有关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和证明,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或市人事局委托组织评价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并进行资格初

审,经市人事局资格审查同意后,送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推荐通过后,由市人事局出具评审委托书。

第九条 除不具备条件的系列外,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多于规定评委会人数2—3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设在人事行政部门。每次参加评审的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业务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不再担任评委。

调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设置,逐步将各系列评委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脱钩。由市人事局委托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贯彻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期间与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的聘期可以根据工作任务与项目不同区别确定。一般聘期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同。用人单位应向受聘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聘任期限届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台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宏观控制的意见》,科学设置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并确定相应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内,由用人单位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且连续10年以上聘任中级或连续10年以上聘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省特级教师、“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者,“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者、终身享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受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聘任。

第十三条 参加不分助级和员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级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

第十四条 “长三角”省市(上海、江苏、浙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互认,不再实行复审、复评。从其他外省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本市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现单位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审定有困难的,应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经审定或评审通过的,承认其原有任职资格,单位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报酬,聘任后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经审定或评审不通过的,不承认原有任职资格,单位按其现从事的岗位进行试聘一年后,按有关规定转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如仍未通过,按低一级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调动,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必须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按原相应职务试聘一年,初级资格报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台州市人事部门审批,中、高级资格提交评委会评审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通过的,按低一级职务聘任。专业不对口的,不能试聘,工作一年后按现岗位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应高职低聘。 (一)因竞争上岗等原因落聘者;

(二)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日常专业技术工作者; (三)当年考核不合格者或任期内连续2年考核基本合格者; (四)聘期内不能履行聘约职责或考评中弄虚作假者;

(五)受行政记过、记大过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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