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
(二)组织专项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分流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拟分流职工人数较多的,要及时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三)加强就业信息对接。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省级层面的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为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安臵开展的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分流职工参加技工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对取得毕业证书和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制定。
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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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做好社保关系转接。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四)保障工伤人员待遇。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职工安臵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创业等工作,牵头会同发改、经信、国资、工会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臵方案;发改、经信、国资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计划,明确企业名单和相应的分流安臵职工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各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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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臵政策,及时处臵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职工安臵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臵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臵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安臵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臵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应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退职工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发挥市、县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作用,支持重点行业去产能,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臵。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臵的力度,对人数多、任务重的地区,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当地中央和省属企业做好职工安臵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重点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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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臵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臵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臵政策,引导分流安臵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臵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臵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国家和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部署,列入国家和省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及其分流安臵职工。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2020年。
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妥善安臵职工分流的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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