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收支细帐、编制财务报告及财务统计工作。
三、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收入核算和支出核算。严格执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规定,做好资金收入的管理,及时、准确入帐,按时上交。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乱收乱支,坐收坐支,要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五、要加强货币资金、票证、单据的管理,严格经费支出手续,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六、要按财务制度要求,钱、帐分管,合理使用财务专用印章。
七、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统计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工作情况,更好地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二、各类统计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统计应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统计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上报,同时附纸版统计和统计分析(加盖本级印章)。
四、统计分半年报和年度报。半年报为当年7月10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统计数据应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公示制度
为增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一、鉴定所以公示牌的形式对本所鉴定的工种、类别、等级、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鉴定所按规定公布年度计划,可采用下发文件、电报、信函、通知等方式,还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发布鉴定公告。
三、每次考试应在考点悬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点”横幅,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场规则。
四、考试前必须宣布考场纪律。各考场应标明举报电话。 五、考试前必须将密封完好的试卷袋向应试者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当场拆封。
六、考试完毕后应将考试结果在10日内向考生公示。
七、应试者可到鉴定所就职业鉴定的法规、政策、规则、考试大纲等问题进行咨询,鉴定所应予解答。
档案管理制度
为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等问题发生,确保档案安全、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由鉴定所负责保管,各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接收、存入、借阅、销毁等)登记制度,并设有专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查阅(借阅)鉴定档案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并出示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后方可查阅。
三、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成绩表)、申请表(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档案应长期保存。
四、职业技能鉴定用过的理论,实操试卷及有关报名、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在证书发放后1年以上。
五、其它文件的保管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期的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登记。
七、档案管理人员因故变换工作岗位时,应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主持下,进行档案移交,档案移交应列有清单及移交双方和主管领导的签名。
八、当档案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回避制度
为维护职业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人员不得连续两次以上在同一个鉴定基地担任考评工作。
二、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若遇到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及其家属者,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鉴定工作中,巡视、督导等人员,如在考场遇有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及其家属者,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进行实际操作鉴定时,本单位考评人员不得参与实操假设的设定。
试卷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提取试卷程序取送试卷。
二、试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三、试卷在鉴定所存放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并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
四、试卷应在考前30分钟由主考、督导和考评员对试卷密封情况共同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鉴定中心报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