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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控股有 ZRFL-014-2009(V1.0) 限公司企业标准
关于因案件及案件风险造成损失的处罚细则
2009-08-01 发布 2009-08-01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职责划分 ..................................................................................................................... 1 第三章 奖惩办法 ..................................................................................................................... 2 第四章
............................................................................................................................. 3 附则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案件、案件风险造成损失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诉讼、非诉讼、行政处罚的重视,及时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风险,避免因诉讼、非诉讼、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进一步规范中燃集团诉讼、非诉讼案件、行政处罚管理工作,使案件能得到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从而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作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诉讼是指以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诉讼种类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民事仲裁、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
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诉讼(包括行政处罚)是指以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诉讼、非诉讼案件风险是指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或其他活动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但尚未进入诉讼、非诉讼程序的法律风险。
第五条 凡发生在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非诉讼案件风险(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以及诉讼、非诉讼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一律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案件风险、案件实行涉案单位负责制和涉案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案件风险、案件由所涉及的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负责处理,案件风险、案件涉及多个项目公司的,由涉案项目公司共同处理。但如果项目公司以集团总部名义签订合同引发的纠纷,由集团总部处理,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集团总部涉案部门的负责人和涉案项目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涉案件风险、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亲自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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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涉案部门的经办人和涉案项目公司案件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是其所涉案件风险、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尤须注意收集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涉案单位及经办责任人在案件风险、案件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及时办理案件风险、案件的备案手续,制定案件风险评估报告、案件处理策划书并报法律事务部及集团总部领导审批;
(二)负责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三)负责调查事实情况,收集证据资料和提供其他方面的支持; (四)结案后认真做好归档和总结工作; (五)完成法律事务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集团总部及或项目公司在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发现案件风险或发生案件(含接到工商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须于2日内报法律事务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后,发案单位负责人还须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法律事务部跟踪和指导。
第九条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上报备案的,参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造成案件败诉或受到行政处罚,损失主要由于管理层集体决策导致,在计算项目公司财年考核分红或绩效年薪时该部分损失直接冲减相关责任人分红或绩效年薪。
2、造成案件败诉或受到行政处罚,损失主要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在计算项目公司财年考核分红或绩效年薪时该部分损失直接冲减该个人分红或绩效年薪,对直接领导减半处罚。
3、虽未造成案件败诉或未受行政处罚,但事实上给集团或项目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损失主要由于管理层集体决策导致,在计算项目公司财年考核分红或绩效年薪时该部分损失直接冲减相关责任人分红或绩效年薪。
4、虽未造成案件败诉或未受行政处罚,但事实上给集团或项目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且损失主要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在计算项目公司财年考核分红或绩效年薪时该部分损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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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冲减该个人分红或绩效年薪,对直接领导减半处罚。
5、造成案件风险,且给集团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的,由集团总裁办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造成案件风险,且给集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直接责任给予处罚外,对集团各部门或项目公司领导层减免当年分红。
7、案件风险、案件涉及多个项目公司的,集团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在综合考虑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原因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每年6月第一周,集团企业管理部以邮件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通知扣减分红的具体方案及时间安排,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将各自部门需要扣缴的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提供给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在对资料进行汇总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召集三部门分管领导对分红扣缴的具体事宜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扣减分红的具体实施如下:
1、因案件及案件风险造成的损失,在经过集团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核实后上报集团领导审批后,并将最终情况通知相关责任人。
2、当年的损失在经企业管理部核定该项目公司上年度分红中扣除,上年度没有分红情况的,在下一年度分红中予以扣除,依次类推。
3、相应责任人已调离原项目公司的,对由于其原因导致的损失仍应继续扣除其应得的分红。
第十二条 上述处罚的具体数额由集团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会审后,并报集团领导审批后确定并执行。
第十三条 处罚的具体数额确定后,由集团企业管理部在每年分红前15日内以集团通知的形式将处罚的情况进行具体的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未结案件,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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