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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方兴未艾的国有创投与国有股转持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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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3:10:19

行转持义务的情形,建议由国资委与财政部、社保基金就国有创投的国有股股东的划转比例进行直接对接,即从自愿承诺方式转为自动划转方式。

3、从投资对象和投资主体两方面扩大豁免范围。2010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颁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豁免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等严苛条件,迄今只有少数国有创投获享豁免权。由于创业企业一般会采取中早期投资和成熟期投资相结合的投资组合策略,如果投资标的仅限于早期项目,将可能导致退出周期较长、现金流难以健康循环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建议可设置一定比例而非100%的中小企业投资标准。

豁免政策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必须注有“创业投资”字样。随着国内创投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以国有券商的直投子公司为代表的专业化国有创投,但券商直投归口证监会管理,且多集中于Pre-IPO阶段投资,导致既难以注册“创业投资”字样的商号,也难以按规定程序在发改委完成备案,因此建议将券商直投等专业化的国有创投纳入豁免范围。

4、通过国企分红等市场化手段替代国有股转持政策。长期来看,国有股划转政策不宜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工具,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社保基金属于全民公益性基金,仅由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履行义务将导致责权利的不对等;二是现有划转政策将导致对国有创投的逆向激励,如果国有创投运作良好,向资本市场输送更多的优质企业,就意味着缴纳更多的转持成本,从而导致国有创投的民营化趋势日趋显著;三是国有创投的资本来源于不同预算级次的财政,从下级财政划转上级财政的方式不符合现行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充实社保基金资金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可采取国企分红、减少亏损国有企业补贴、闲置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福利彩票等市场化手段进行有效补充,同时应着力于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在保障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可以预见,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市场日臻成熟的“十二五”阶段,中国创投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果能妥善解决国有创投的政策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将有利于实现我国发展创投行业和科技创新目标,也将为加速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更大驱动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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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持义务的情形,建议由国资委与财政部、社保基金就国有创投的国有股股东的划转比例进行直接对接,即从自愿承诺方式转为自动划转方式。 3、从投资对象和投资主体两方面扩大豁免范围。2010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颁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豁免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等严苛条件,迄今只有少数国有创投获享豁免权。由于创业企业一般会采取中早期投资和成熟期投资相结合的投资组合策略,如果投资标的仅限于早期项目,将可能导致退出周期较长、现金流难以健康循环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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