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承包商索赔毕业设计
(七)工程师的干涉影响了正常的施工顺序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
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
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八)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苛刻检查。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
(1)重复多次苛刻检查同一部分工程施工内容 ;
(2)检查标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超出合约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次数过多 ;
(4)检查不彻底不及时造成损失。
工程师应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超出合同规定越权行使权力,更不能对工程进行过分苛刻的检查,否则会对承包商产生非常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索赔。
2.2合同更改及合同存在缺失 (一)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指的是在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业主要求修改和补充合约规定的工作部分和施工内容,合同的变更的其实就是对想要进行更改的施工过程出新做出承诺和要约。有时承包商承包的工程十分复杂,设计变更合同的地方会达到上百项之多。承包商要善于抓住其中的索赔机会,合法履行自己的索赔权利。合同变更,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经过洽谈、商定对确实应该更改的施工过程形成统一的意见后,所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等合同文件中。
合同变更一般由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等组成。
1、更改工程设计
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变更分为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如果原施工设计无法满足业主要求,必须进行技术促使的更改的合同变更叫做完善性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设计存在纰漏、图纸内容自相矛盾、施工内容不全面等原因引起的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均属于完善性设计变更。如果属于完善性设计变更,那么承包人和发包人必须协商一致后进行详细记录。
一般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能察觉到此工程需要进行完善性设计变更。此类变更一般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工程师解决,之后承包商在与业主签订工程变更合同。这种变更通常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增减影响不是很大,对工程施工涉及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材料的供给、劳动力的分配以及机械的组合配置影响不是很大,所以索赔机会比较小和价款一般也比较少。
如果业主临时要求更改原先的设计,而不是由于设计本身出了问题而做出的合同变更称作修改性设计变更。这种设计变更主要起因是由于发包方改变原来的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所做出的修改和调整。一般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很难预测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虽然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不是仅仅由发包人的主观因素所决定,但这样的更改其一定会使承包人的整个或局部的施工组组织设计出现混乱,甚至会是承包商重新组织设计,这样就会使实际的工程施工面临不利条件,最后使承包商采购重复、劳动力重新分配、机械重新配置、施工等待待修改的图纸、对已完成的工程重拆重建等,这样必然造成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的增加,施工工期的延长。承包商应学会及时抓住这种机会,果断向发包人发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意愿。
2、变更工程施工方法
因为施工组织设计须经工程师批准方能执行,所以工程师在施工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有时工程师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已经确定的施工方法进行完善和修改,这种情况便属于工程施工方法的变更。还有可能是承包商提出合同规定施工方法无法进行,需要修改施工方法,那么此种变更必须呈报工程师批准,并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
临时变更工程施工方法,一定会影响开始制定的工程施工方法、材料也会出现混乱、设备调配也不可能十分顺利、对劳动力的分配和机械的调配也会产生影响,这样承包商的成本一定会增加,甚至造成工期的拖延,从而引发承包商索赔事件。
3、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有一种情况会使合同变更的程度较大,那就是工程师下达命令使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将已有材料进行更换、为了进行某项施工而采取的合同规定以外的措施或叫停工程施工等,这些情况都会对承包上造成损失,承包商要善于抓住这样合同变更机会,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二)合同缺陷
对于进入实际实施阶段才发现承包人、发包当事人共同签订的施工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现阶段已经很难再进行修改或重新补充的事项被称为合同缺陷。
许多的工程合同均存在合同缺陷的问题,施工合同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常发现的问题有如下几项:
1、合同所列条款语句含糊不清、表达不够明确,双方的责任难分,利益归属不明;
2、合同所列条款具有纰漏,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未作预料也未说明解决办法,对某些必要条款缺乏解释;
3、合同所列条款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在同一合同的不同条款中所做的规定互相矛盾,使承包商不知如何去做;
4、合同签订前双方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导致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承、发包人出现矛盾;
5、合同的条款过于约束签订合同的某一方,甚至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圈套,严重损害合同某一方的利益。
按照我国施工合同的签订所应遵守的公平合法、诚信互助、互利互赢、同价有偿的规范,以法律为基础,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应仔细地审读和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理解和明白,无论合同条款规定什么都不应该违背合同签订双方的本身意愿,更不能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再发现合同条款自相矛盾或存在其他问题,就应抓住机会,按索赔事件处理。
合同缺陷有许多表现形式,但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会导致以下两种后果: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宠幸解释和定义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划定各自的利益和责任;
(2)合同双方都想方设法把责任推卸给对方,只按自己的理解解释合同定义你,最终双方难以协调,只能到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甚至最后闹上法庭。
总之,往往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都与施工索赔的解决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3不可预见的因素
(一)不可预见性障碍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都要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工程现场的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现场周边的资料等进行工程预测和现场勘查。但有时即使是勘查和预测也无法发现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人为或自然的障碍,例如地下存在的古墓、矿产石油、断层、古井、溶洞以及人工构筑物类的障碍。我们统称这些障碍为不可预见性障碍。
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对于那些承包方通过对发包方所给出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现场资料的认真研究,或经过现场勘查可以明确提出地下确实存在人为或自然的障碍,但由于现场实际情况与发包方所提供的资料存在较大差异而无法提前制定出合理的施工方案,估计后期施工会产生较大费用的。我们称之为不确定性障碍。
不确定性障碍虽然属与不可预见性障碍的范围,但从承包商索赔成功难易程度的角度看,不可预见性障碍的索赔事件比较容易被业主认可,工程师也容易批准,而不确定性障碍的索赔事件则需要以施工合同为基础,提出证据,用合同细则条款来论证。承包商应注意区分不确定性障碍与不可预见性障碍,并通过合理手段取得发包方的书面确认,之后选择采取不同的索赔方案。
(二)第三方原因
第三方原因,指的是和施工工程相关联的第三方所出现的问题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的。其有纷繁复杂的表现形式,类型无法划分,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材料供应单位由于某些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正常供应材料,出现材料供应中断的问题;
2、因交通方面的原因,正常的物资(正常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材料)难以运抵,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最终导致工程延期;
诸如上述原因及类似问题的发生,一定会给承包商造成一定损失,比如经济上可能支出更多的费用,可能造成施工暂停,延误工期等。
上诉情况中第三方一定与发包人签订了材料供应或设备供货合同,此种情况承包人可以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获得赔偿。
(三)国家规范、政令的变化
国家规范、政令的改变,一般指的是能够影响到工程造价的一些国家规范、政令的改变。中国现在的经济是高速发展阶段,自从进入 WTO 以来,我国联系国际市场,正在向市场调节价格过度。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定要重视国家相关政策,规范的变更,因为国家对建筑行业出台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必然会影响到工程施工,如果承、发包双方均不正是此类因素,必将造成一定损失。我国现行阶段,国家规范、政令的改变会使工程费发生很大变化,对于此项因素承发包双发局不能忽视。经常发生的国家规范、政令的变更有:
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工程材料造价价款调整的文件的更改; 2、国家颁布的工程材料的市场价和定额价价差调整的文件的变更; 3、国家颁布的有关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文件的变更;
4、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些设备、某些材料的通告; 5、国家要求推广某种设备材料的规定;
6、国家限制某些设备、建筑原料的进出口以及对关税的调整等。
显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国家如果对上述有关规范、政令做出调整,势必会对建筑工程的预算价格产生影响,承包商可抓住这些机会,依法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
(四)合同中止与解除
一旦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那么双方便都应遵循合同约定,都要受到施工合同的约束,双方具有平等地位,无论合同的哪一方违反了合约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便能使双方更好的按合同约定行事。有时双方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国家改变了政策法规,发包方要求更改合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会使工程暂停或工期延长,进而造成合同终止。此外,由于合同双方的利益经常出现矛盾,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难免会面临意见不统一,无法协商配合的问题,这样便有可能使施工合同无法正常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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