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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累计前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 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享受年休假后,当年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从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人员以及当年退休的人员,按照年度内实际在单位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当年年休假天数。
5、各科室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根据科室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将给予相应补贴。 6、职工使用年休假,应报办公室审核,并在考勤上作相应记录。对请病事假的,先安排休息年休假,超出天数再按病事假计算。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二、事假
1、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到岗或者离岗,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作旷工处理。
2、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各类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视情况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
3、员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4、事假为无薪假。假期在20天以内,情况特殊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发放基本工资。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单位医教科审定后方可休病假,特殊情况不能到三级医院就医的,应凭其它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经单位医教科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所有外院的病假单均需加盖单位医教科印章后方为有效。
2、 员工连续病假超6个月或同一病因累计超6个月(不含6个月),如要求复工,须持三级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科主任同意、职能科及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试工,试工期为3个月。如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 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 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核。处于见习期的应相应延长见习期。
4、一、病假期间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 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
(1)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2)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4)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日扣发。 5、职工的医疗期限以及医疗期满后的各类待遇和处理办 法按照
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无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属于工伤休息的,须经所在科室以书面形式报工会,经指定部门鉴定确认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享受工伤待遇。 四、产假和产前假
1、妊娠 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2、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6)女职工属晚婚的,增加产假60天
(7)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8)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
(9)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或本人生育保险补贴, 计算其连续工龄。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教科核定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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