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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 2009 1.0
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请假申请审批程序 审核 无 复核、备案 人力资源部 审批 总经理 不限 序号 1
请假天数 第二十八条 事假、婚假、产假、产前检查、护理假、年休假等需要按照规定提
前申请。未提前申请的,将作为日常行为考核记入年终绩效评定。
项目 事假 婚假 产假 提前申请日期 3 个工作日 15 天 30 天 5 个工作日 备注 仅限事假 1 天以上 年休假 仅限年休假 1 天以上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就诊、住院或者在家休养所
引起的缺勤视为病假,病假者须持区级医院或公司指定的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及
病历记录簿、挂号收费证明,填写公司规定的《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核准。
(一)若因突发疾病不能提前请假的,可依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出差因
急病就地治疗者,须持当地医院的病历和证明,并经公司上级主管/经理或人力资源部
核准方可生效;
(二)员工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外出就医(应有病历记录簿及挂号证明)视为病假,
每次请假以半天为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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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要求并陪同员工到公司
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公司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员工提
供的医院诊断结论不同的,公司只接受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四)无正当理由或虚报捏造谎报申请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医疗期。医
疗期的标准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上海市有关医疗
期规定实施;
(六)医疗期超过 1 个月的,员工所属部门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另聘临时工补缺,
且该岗位不予保留,公司安排其他人员代替;
(七)员工医疗期间应主动与人力资源部门保持联系,员工主管部门经理在其下
属员工医疗期内,应总结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主动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员工初次结婚: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以上,给予婚假 3
天;如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含)以上晚婚者,则给予婚假 10 天;再婚员工给予婚假 3 天。
(一)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的一年内使用有效,婚假申请须凭结婚证书提
前 15 天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
(二)婚假限一次性休完,婚假时间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婚假期间
工资照发;
(三)员工不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登记结婚的,不予享受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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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丧假 3 天;岳父母、公婆、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酌情给予丧假 1 到 3 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
亡,丧事在当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一天。丧假限一次性使用完毕。
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凭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
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公司准予假期。
(一)员工请产假应提前四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由人力资源部协调部门安排
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产前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妊娠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可工
间休息一小时;如属国家规定可休产前假的状况的,可请不超过 2 个半月的产前假;
如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的,员工可申请事假或病假,该事假不受公司最高事假天数限制,
病假按国家与公司制度执行;
(三)已婚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可享受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
五天,产后七十五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十五
天假期;
(四)已婚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时的,为晚育。符合规定生
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育假与产假一同使用;
(五)男性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三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过
期作废;
(六)哺乳期内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可享有授乳时间两次,每次 30 分钟。经申请核
准,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上班、下班或累积在一个工作日使用;
(七)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不满 3 个月自然流产的给予流产假 30 天,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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