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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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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2:41:29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配送商报名

第三条 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属新加入(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在网上所选择的配送商的。

第四条 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报名公告,以省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被选择的配送商在各市推荐的配送商中产生。

第三章 配送商评价指标

第五条 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

(一)由各市根据报名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并适当考虑县级配送商的实际配送能力,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按比例推荐配送商(省属与广州市合并,由广州市推荐),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在各地级市推荐的配送商范围内,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按照《广东省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给出具体得分。

(二)对于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情况,由配送商进行申报,且须保证申报的数据真实有效(附件二)。

第六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公式:配送服务能力得分*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 (二)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配送商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1;

2、配送商在注册地相邻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9; 3、配送商在注册地及相邻地市以外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8;

第七条 推荐及入围办法:

(一)对于70亿及以上采购金额(统计时间从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50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25家;对于40亿-70(亿元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30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15家;对于20亿-40亿元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20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10家;10-20亿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16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8家;10亿以下的,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15家,

入围配送商不少于6家。

(二)按综合得分计算方法,各市推荐的名单中选取排名前50%的配送商直接入围。

(三)入围后,所有配送商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配送区域。

(四)在同一配送区域内,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由该地区具备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配送,但若该企业未入围则不能配送除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的其它基本药物品种。

第八条 配送商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第四章 配送要求

第九条 全省入围的配送商应满足报名参加配送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即以地级市为单位),生产商应对每一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指定1~3家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省属和广州市分开指定)。

第十一条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以地级市为单位),入围配送商应按承诺保证配送,不允许委托其他配送商实行转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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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配送商报名 第三条 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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