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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破产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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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4 16: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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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立法应当承认家庭破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意义上的“破产”家庭大量存在,他们穷困潦倒、负债累累,迫切需要相关法律给予相应的救济,家庭破产制度的设立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首先,家庭破产是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36]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负产阶级”群体已经出现。这个群体不仅出现在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也常常会负债进行日常生活消费。“负产阶级”群体的出现,正慢慢瓦解着中国的某些传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人和家庭的负债生活和消费现象,也成为企业负债经营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又一个鲜明特点。 [37]因此,在制定我国新的破产法时,我们应当引入家庭破产制度,以回应这种现实的需要。

其次,过度负债将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家庭破产是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适度的负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加家庭的未来资产价值,也给个人一种不断积极向上的动力,同时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活跃和发展。但过度负债将成为家庭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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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甚至可能威胁到家庭资产的安全。此外,高负债率还会导致城市家庭对失业和利率变动的抵抗率下降,不利于社会稳定。正如有关报道中指出的“不怕一个福特公司破产,怕的是成千上万个工人家庭的破产,它将会使一个国家失去竞争力,”可见家庭破产对于社会的影响力和决定力。如果把社会比作一棵树,那么家庭就是这棵大树的一个个小小的细胞,如果这些细胞生病了、枯萎了,那么这棵大树就必然不再健康,所以说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健康、稳定,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破产法追求的价值理念,一方面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债务人和社会的利益。总的说来,破产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是在债权人、债务人、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它们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只有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说平衡即稳定。对于家庭来说,如果家庭负债累累,不仅家庭内部会矛盾丛生,不得安定,家庭与他们的债权人之间也因为债务的纠葛而矛盾重重,甚至由于债务的久拖不决,而引起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连锁破产。所以,在家庭出现破产原因时,及时给予其破产救济,使其获得重生的机会,不但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必然途径。

最后,规定家庭破产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在国外,破产案件大多为个人(家庭)破产案件,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如果我国依然排斥个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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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为破产主体,则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诸多冲突和难题。例如,许多国外或境外个人到中国来从事各种投资活动,组成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一部分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他们破产后,如果投资的境外个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就必然会产生个人破产问题。此外,我国公民在国外被宣告破产后,在中国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影响,也难以处理。

虽然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与法制环境下,建立家庭破产制度还存在许多制度外和制度内的障碍,比如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无法给破产家庭以破产后的及时救济。再比如说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缺失,有些人会在破产的名义下行逃债之实等等。尽管如此,社会经济要发展,家庭形式的经营与消费就不可避免,而且市场风险、自然灾害及其社会活动中的危害也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伴而生的。可以预言,在中国,家庭破产制度的建立是迟早的事。 注释:

[1] 《不可思议的中产阶级破产潮》,理财周刊,2005年第4期。

[2] www. ycwb. com/gb/content/2002-05/18/content_360920, htm-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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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ww. irib.

com/worldserviee/chinese/news/04-03-14/04031420. htm-10k [4] www. huashangbao, com/article, php? sid =3073-29k- [5] www. eastmoney, com/051031,151402. html-29k [6]因为即便家庭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立法也未必赋予其破产能力。如在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自然人以及合伙组织都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清偿。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破产能力,最终取决于法律的确认。

[7]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6页。

[8]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9]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事务中心认为:“家庭的概念不太容易确切的下定义,他没有标准,而且从一种文化到另一种文化的含义不清。然而,通常使用三种混合和重叠的关系来表明构成家庭的各个人,这些是血缘、婚姻和共同居住。三种因素的任何一种因素,在影响和确定家庭关系的程度上,不同的文化都有所不同。”参见谢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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