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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摘 要 科技是知识产权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课题领域里面一个越来越引人注意的课题,很具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和特点的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 刑罚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知识产权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它起源于对智力性创造性成果的保护,从现实的情况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畴也逐渐扩大。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引领科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网络的普及,知识经济给世界各国各地区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与知识经济相关的侵权和犯罪现象也接憧而来,因此知识产权在各国越来越受重视和保护。在我国,最近几年,国家连续进行打击不同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根据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资料了解到,在 2012 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 1.2794 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5256 件,同比增长 20.3%。1可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刻不容缓。
由于知识产权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也无法形成统一。我国刑法使用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罪名,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典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到二百二十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七个具体罪名。从这七个罪名中,可以归纳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我国的范围 1
去年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动成效显,http://www.sipo.gov.cn/mtjj/2013/201303/t20130327_789300.html
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和商业秘密权。
( 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学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念的界定并没有达成共识,表述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规定,故意或过失地非法利用他人知识产权,侵犯知识管理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还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指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4。这些概念的表述,基本的内容大致是相同的,但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认定却不尽相同———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只限于故意犯罪。笔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违反的刑法规范的性质而言是一种法定犯。这种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是由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认的,刑法是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在质和量的方面上从一般的违法性上升到刑事违法性,从而赋予该侵权行为以应受刑罚处罚性。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应该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者的统一。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内容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应该还包括其他以知识产权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等。所以在具体的认定中我们应该从广义的角度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理解和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 二)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共性问题 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
通说认为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 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学者的具体认识却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主要客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5。还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更有道理。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违反,即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另 23
陈兴良,《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9页。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88页。 4
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页。 5
王作富《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0页。 6
陈兴良《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9页。
一方面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直接客体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为主要客体,一个为次要客体。犯罪的主要客体决定了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的归属。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是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为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排列在分则的第三章之中的,可见其主要的客体应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同时强调权利人的利益为主要客体的观点与我国整体的社会本位主义的立法事实也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将消费者的权益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一方面是对客体内容的过宽调整,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虽然侵犯了知识产权但是质量却优于以前产品的商品,这时并没有侵犯到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者的权益。 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特征
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即无行为则无犯罪无刑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观上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并非所有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可以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非法经营额、非法销售额、非法所得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即所谓的数额犯和情节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入罪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首先,数额犯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额、非法销售额、非法所得额或重大损失较大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 200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而实际上,除犯罪的数额外,反映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性的情节还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社会影响后果等,在具体认定犯罪时应该秉持慎重的态度。
其次,情节犯是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要件。情节不等同于犯罪事实,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事实是犯罪情节的抽象和概括,犯
罪情节则是犯罪事实的表现与展开7。犯罪情节更多的是指犯罪事实存在方式与表现形式以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有学者对“情节严重”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这导致了司法权的擅断。对此有学者提出刑法中适当存在情节犯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8。在认定情节严重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从主观和客观的综合方面来认定,如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明确,如 200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特征
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认为主观上必然是故意,且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种是认为主观上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9。第三种认为一般是出于故意,个别情况下有可能是过失。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直接故意有相同的地方,即犯罪的成立均不以结果的出现为条件,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便可,但是该罪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国家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追求此结果,只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该心理状态是一种非典型的直接故意。
其次,本类犯罪一般应属故意犯罪无疑,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第二款规定的“应知”应当包括行为人应知而不知,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罪原则上是故意犯罪,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过失犯罪。 4.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特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78
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 张明楷《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学研究,1995年第1期。 9
游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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