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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3 【实施日期】201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通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整治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促进我市南美白对虾产业有序、生态和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以及《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 1 / 2
(户),依法有序实施关停转产工作,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南美白对虾养殖产
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整治目标
分两个阶段对全市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第一阶段,立即控制污染再发生,按照“三个严禁”的要求进行严格整治。
一是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整治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对2017年江苏省环保督察以后在耕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全部复耕还田。 二是严禁养殖过程中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 三是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
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要确保在3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开展规范整治,合格的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合法取用地下水。依法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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