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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企联保借字( )第 号
小企业联保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种类:
联社(银行)
年 月 日
小企业联保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企联保借字( )第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号
小企业联保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 )企联保借字( )第 号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规定
1.1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人根据( )企联保协字( )第( )号《小企业联保贷款协议》的约定,根据借款人申请,在借款人联保贷款额度人民币(大 写) 万元内分次发放贷款。
1.2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到期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1.3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月/季/年)结息。
1.4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发放与支付方式 一、开户与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下列结算账户和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并指定下列资金回笼账户。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下述账户实施监控。
1、结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资金回笼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二) □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核算甲方在乙方处申请的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甲方确认,乙方应将其按合同约定所提取的贷款资金划入□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内。
(三)甲方确认,资金回笼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收入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本合同项下 的借款本息的偿还从资金回笼账户划转。甲方的收入现金流或整体现金流应进入资金回笼账户。甲方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乙方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当资金回笼账户的 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有权向甲方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支付方式
(一)甲方同意,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 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中的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监督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结算账 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结算账户或贷款发放/支付专用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受托支付
1、甲方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实施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具体条件为:
(1)在流动资金贷款中,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400万元(含); (2) ; (3) ; (4) 。
2、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具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
3、甲方向乙方申请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用途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的证明文件;
(2)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或真实反映甲方支付义务的书面文件;
(3)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则甲方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的用款发票或收据;
(4)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5)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结算账户或贷款 发放/支付专用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5、甲方向乙方支付因贷款资金的支付而产生的汇划费,在该汇划费发生时,乙方有权按实际金额直接扣收。
(三)自主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书面用款计划,贷款资金可由甲方自行支 付,但需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甲方按 (频率)向乙方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甲方的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及支付方式约定。
(四) 甲方应在拟提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并提出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支付条件,并对相应借款的支付方式具有决定权。
(五)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 第三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3.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3.2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3 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使用。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
3.4 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存款账户。
3.5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3.6为联保小组之外债务人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提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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