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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XX,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XX三区XX栋,电话:159XXX14XXX; 被申请人:龙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 请 事 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龙华201402211(4403122014D015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
3、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03191091108003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5月3日,申请人驾驶粤B.C8142号公交车,沿梅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在距离万家灯火公交站台约15米左右,申请人向右变更车道,准备进公交车站上下客,此时,在同车道后方行驶的粤B9S628号小车,欲向左借道强行超车,因向左借道超车不成时,慌忙中回转方向盘,导致粤B.9S628号小车的右后视镜,与申请人驾驶的粤B.C8142号公交车左侧,靠近尾灯处发生刮擦。
刮擦发生后,申请人把车停稳开门下车,准备用手机拍照固定事故现场时,邓XX驾驶的粤B9S628号小车迅速将车移动,并将车开到申请人驾驶的粤B.C8142号公交车的右边停下,然后报警。
申请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邓XX驾驶的粤
B9S628号小车,欲向左借道强行超车所至,当事交警罔顾邓XX驾驶的粤B9S628号小车故意破坏现场,不让申请人拍照取证的事实;罔顾“发生交通事故擅自移动车辆破坏现场,致使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责”的常理;罔顾右前方15米左右就是公交车站台,申请人是要向右变更车道进站上下客的常理,仅仅因为申请人执意要求对方司机,邓XX承担赔偿,激怒了当事交警。结果,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使粤B.C8142号公交车与已经移动了的粤B9S628号小车的刮擦痕迹“吻合”,当事交警“欲加之罪”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粤B.C8142号公交车,是向左变更车道,影响了“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粤B9S628号小车,负此次事故全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的成因与事实完全不符:把在“同车道后方行驶”的粤B9S628号车辆,变成了在“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把“向右变更车道”的粤B.C8142号公交车,说成是“向左变更车道”。在事故现场,被申请人完全不听申请人的解释。据此,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让在交通事故中真正有过错的驾驶员,吸取教训,也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此致
龙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刘XX 2014-5-4
附:打印的现场照片及说明
事故现场照片说明:
事故车辆的刮擦点分别是:粤B.C8142号公交车“左侧”靠近尾灯处,粤B.9S628号小车的“右侧”后视镜;
1、粤B.C8142号公交车,准备停靠右前方约15米左右的公交车站台上下客;(照片中,粤B.C8142公交车没有移动现场)。
2、粤B.9S628号小车,在粤B.C8142号公交车司机开门下车,准备拍照固定现场前,迅速将车移动,并开到公交车的右边停下,然后报警。(以上照片,也是交警到现场时所看到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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