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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栏
签字(细则4.1(d),4.15,26.2之二(a),51之二.1(a)( vi),90和90之二.5):必须申请人签字(如有多个申请人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然而,如果缺少一个或几个申请人的签字,只要已有至少一个申请人在请求书上签字,受理局将不通知申请人补交所缺少的其他签字。
重点:在国际阶段期间可随时提交撤回通告,通告须经全体申请人签字(包括那些未在请求书上签字的申请人)(细则90之二.5(a)),或者由每个申请人在请求书、要求书或单独的委托书上签字(由申请人选择)授权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签字(细则90.4(a)))。
此外,为了国家阶段程序之目的,每个指定局有权要求未在请求书上签字的该指定国的申请人通过签字完成国际申请的确认。
当请求书不是由申请人而是由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签字时,必须提交单独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之委托书或已由受理局持有的总委托书的副本。委托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如果不止一个申请人,则至少由其中一个申请人签字。如果请求书中未附有委托书,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补交,除非该受理局已放弃要求提交单独的委托书(每个受理局详细情况请见PCT申请人指南附件C)。
际检索目的的国际申请的译文已被传送,则此信件用译文的语言。但是国际检索单位可以允许使用另一种语言。
国际申请各部分的排列和纸页的编号(细则11.7和规程207):国际申请的各部分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如果有的话,排除序列表部分)、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如果有的话)、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如果有的话)。
说明书(排除序列表部分)、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所有页必须用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应当写在纸页的顶部或底部左右居中位置,但不写在边缘空白中。附图的每一页的号码应由二个阿拉伯数字组成,中间用斜线隔开,第一个数字表示纸页号码,第二个数字表示附图纸页的总数(例如:1/3、2/3、3/3)。对于说明书序列表部分的页的编码,见规程207段。
在说明书(如果有的话,排除序列表部分)、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如果有的话)的纸页上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细则11.6(f)):在请求书上写明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也可以写在国际申请每一页的上空白边缘的左角,距顶边1.5厘米之内。
补充栏
补充栏可能被应用的情形和在该栏中提供规定事项的方式,在该栏的左半部分进行解释。
第2项和第3项:即使按照细则49之二.1(a)、(b)或(d)已就第2、3项做出说明,申请人在进入相关指定局的国家阶段时将被要求做出说明。
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国际申请在指定国被作为实用新型对待,见有关第V栏的说明。
一般说明
通信的语言(细则92.2和规程104):任何从申请人到受理局的信件必须用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除非国际申请是用按照细则12.3要求的译文公布的,则此信件应用译文的语言。但是,受理局可以允许使用另一种语言。
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语或法语提交的,申请人向国 际局提交的任何信件必须使用与国际申请相同的语言撰写;否则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撰写,由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给国际检索单位的任何信件必须使用与国际申请相同的语言。除非,如果根据细则23.1(b),为了国
请求书表格(PCT/RO/101表)的说明(第9页)(2012年9月16日)
本页不是国际申请的组成部分,也不计作国际申请的一页 PCT 费用计算页 请 求 书 附 件 国际申请号 由 受 理 局 填 写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 受理局日期印章 申请人 规定费用的计算 1. 传 送 费 2. 检 索 费 C T S 由 进行国际检索。 (如果该国际申请有几个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写明被选择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的名称。) 3. 国际申请费 填写第IX栏总页数: 页 i1 i1 前30页 i2 i2 X = 超过30的页数 每页附加费 I 把i1和i2的数额相加,总数填入I栏中 (某些国家的申请人有权减缴90%的国际费,如果申请人(或所有申请人)有此权利,把总额的10%填入I栏中。) 4.优先权文件费(如果有的话) P 5.优先权恢复费(如果有的话) RP 6.在先检索文件费(如果有的话) ES 7.应缴费用总额 把T、S、I、P、RP和ES栏数额相加, 并将结果填入总计栏 总计 缴费方式(并非所有受理局都允许使用这些缴费方式) 授权从存款或往来帐户中扣除(参见下面) 支票 邮政汇款 银行汇款 信用卡(应单独另页提供信息) 印花税票 现金 其他(明确指出) 存款或往来帐户扣除(或存入)费用的授权 (并非所有受理局都允许使用这种缴费方式) 授权扣除上面指明的费用总额。 授权扣除上面指明的费用总额中不足部分或 存入多余部分(仅在受理局的存款或往来帐户允许的条件下 此方格可作标记)。 授权扣除优先权文件费。 受理局:RO/ 存款或往来账户账号: 日期: 姓名: 签字: PCT/RO/101表(附件)(2012年9月16日) 参见费用计算页的说明
费用计算页的说明 (表PCT/RO/101附件)
本费用计算页的目的旨在帮助申请人清查规定的费用和计算应缴纳数额。强烈建议申请人把缴纳的数额填在该页规定的栏中,并在递交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交该费用计算页,这将有助于受理局进行核算和发现可能的错误。
有关应缴费用的现行数额的信息可从受理局得到。国际费和检索费的数额会因汇率变化而变动,建议申请人查阅最新的适用数额。除了某些情况下的指定费,所有费用必须在自国际申请收到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参见下面有关有可能适用后缴指定费的详细情况。
规定费用的计算
T栏:为受理局利益的传送费(细则14.1):如果有传送费其数额由受理局确定。传送费应在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有关此费用的信息可在PCT申请人指南国际阶段 、附件C、以及PCT公报上的公布信
息和PCT通讯。由于使用PCT-SAFE软件的PCT-EASY模式时,申请人将提交用该软件准备的打印形式的请求书表格和费用计算页,所以在PCT/RO/101表的附件费用计算页中没有列出该费用减缴的规定。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总额将根据其所采用的电子格式予以减缴.国际申请费的减缴标准为:如果相关的国际申请其请求书未使用字符码格式(参见PCT费用表,4(b)项),减缴100瑞郎(或向受理局缴纳国际费的货币的相当数额);如果相关的国际申请其请求书使用字符码格式 (参见PCT费用表,4(c)项),减缴200瑞郎(或向受理局缴纳国际费的货币的相当数额);若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码格式(参见PCT费用表,4(d)项),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或向受理局缴纳国际费的货币的相当数额)。详细情况参见PCT请人指南附件C中找到。
S栏:为国际检索单位(ISA)利益的检索费(细则16.1):检索费的数额由ISA确定,在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缴纳检索费。有关该费用的信息可在PCT
申请人指南附件D中找到。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检索主管单位,申请人必须在为此目的而规定的位置上指明其选择,并且按照所选择的ISA确定的数额缴纳国际检索费。有关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可在两个或多个ISA中选择的信息可在PCT申请人指南附件C中找到。
I栏:国际申请费
国际申请费的数额,如下所述,取决于请求书第IX栏标明的国际申请的页数。
该页数是请求书第IX栏标明的国际申请的总页数,包括说明书序列表部分的实际页数,如果该序列表是以纸件提交的,而非附件C/ST.25文本文件。
国际申请费必须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的PCT-EASY模式,国际申请费的减缴: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准备请求书,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或向受理局缴纳国际费的货币的相当数额)。详细情况参见PCT申申请人指南第I卷国际阶段和附件C、以及PCT公报上
的公布信息和PCT通讯。因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包含有电子形式的请求书和费用计算页,所以作为表格PCT/RO/101附件的费用计算页不包含此种费用减免的条款。
某些国家的申请人的国际费的减缴:当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时(根据联合国使用的人均国民收入的数字,此数字将被用来确定在1995,1996和1997年度中应向联合国捐助金额的评估标准),或者是下列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时: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巴巴多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阿曼、塞舌尔、新加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阿拉伯联
费用计算页的说明(PCT/RO/101表附件)(第1页)(2012年9月16日)
合酋长国;或者,无论申请人是不是自然人,只要是被联合国列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居民和国民时,申请人有这种权利,按照费用表,包括国际费的某些PCT费用将被减去90%。如果有多个申请人, 每一个都必须符合上述标准。根据请求书的Ⅱ栏和Ⅲ栏中给出的姓名、国籍和居所,对于任何享有此权利的申请人(或所有申请人),国际费(基本费和指定费)的减少会自动生效。
甚至当一个或多个申请人不是来自PCT缔约国时,只要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并且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缔约国而因此有递交国际申请的权利时,费用减缴也会有效。 其国民和居民有权享受减缴PCT费用(包括手续费)90%的PCT成员国名单在PCT申请人指南第I卷附件C和WIPO网站(网址://www.wipo.int/pct/en/index.html),并在PCT公报和PCT Newsletter中公布和适时更新。
费用减少时的国际申请费计算:当申请人(或所有申请人)有权减缴国际费时,国际申请费的10%填入I栏中(参见下面)。
P栏:优先权文件费(细则17.1(b)):如果申请人通过在请求书第Ⅵ栏的选择方格中作标记要求受理局准备和向国际局传送对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证明副本,为了该项服务由受理局规定的费用的数额可填写在此栏中(有关资料见PCT申请人指南附件C)。
如果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的期间内没有缴纳此费用,受理局可以认为根据细则17.1(b)的请求未提出。
ES栏:在先检索文件费(细则12之二.1(c)):如果申请人通过在请求书第VII栏的选择方格中作标记,请国际检索单位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并要求受理局制作并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的文件副本(只有当在先检索是由和受理局为同一局的单位作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细则12之二.1(c)),为了该项服务由受理局规定的费用的数额可填写在此栏中(有关资料见PCT申请人指南附件C)
总计栏:把 T、S、I、P、RP和ES栏中的数额的总和填入此栏中,如果申请人希望,可以紧挨着总计栏或在总计栏中指明所缴费用的币种。
缴费方式
为帮助受理局识别申请人所使用的缴纳规定费用的方式,建议在适用的选择方格中作标记。信用卡信息不应当包含在费用计算页中。该信息应当以受理局接受的安全方式单独提交。
存款或往来帐户扣除(或存入)费用的授权
受理局仅在获得相应授权并指明了存款或往来帐户帐号的情况下才从存款或往来帐户中扣除(或存入)费用数额。
RP栏:优先权恢复费(细则26之二.3(d)):如果申请人在细则26条之二.3(e)所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受理局恢复国际申请所要求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为了该项服务由受理局规定的费用的数额可填写在此栏中(有关资料见PCT申请人指南附件C)。
费用计算页的说明(PCT/RO/101表附件)(第2页)(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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