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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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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44:03

山西煤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行水位动态观测,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以利于矿井施工。结合以往井上下水位动态观测异常情况,预报及防范水灾。对矿井内采空、老空、古空积水、积气情况及时调查。

第二十八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第二十九条 矿地测科要对所有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可与井巷地质编录合并)。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KT??l bA?100%

式中 KT--裂隙率,%;A--测定面积,m2;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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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第三十条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每次监测结果都要与矿井水质分析基础台账对比,记录各水源水质变化情况。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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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三十一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三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二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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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四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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