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6/24 0:22:04

第十八条 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办理补充申报,并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有异议的,应当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仍无法排除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实地核查须经所属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地核查要如实制作核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的税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疑点被排除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存在的疑点经约谈、举证、税务检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

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四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二十五条 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税务稽查处理。

稽查部门不立案查处的,应及时退回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经复核认为案情重大,确实需要立案的,经税务局长批准,稽查部门应立案查处。 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经评估后,如发现了新的线索,在纳税评估期限内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但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纳税评估不得

超过两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纳税评估的风险识别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负责组织或直接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完整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及时归档,做好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岗位,配备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实行纳税评估人员能级制。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或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度,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联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管理,对实行其他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实施纳税评估。

搜索更多关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第十八条 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办理补充申报,并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有异议的,应当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仍无法排除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实地核查须经所属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地核查要如实制作核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的税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疑点被排除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