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霍布斯、洛克是社会契约思想最早提出者,他们的政治思想基本上都是围绕社会契约思想展开的。但是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又有着很大的差别。本文从他们关于社会契约的最初预设——自然状态、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契约的推演后果三个方面对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进行比较。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
引言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在霍布斯、洛克生活的时代,是社会契约现象普遍盛行的时代。社会大量增加的契约现象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可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为人们普遍认同以契约来解说各种关系,如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条件。与此同时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使神权、教会权力和许多传统受到了挑战,宗教改革运动和近代专制政体的出现呼唤着新的国家理论。契约所具有的世俗性,以及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自然法中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霍布斯、洛克正是把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为原型和隐喻,细致地、富于创造性地论证了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普通契约理论与社会契约学说在前提、模式和原则上都是一致的。由于所处环境和自身经历的差异,霍布斯、洛克二人的主张分别带有绝对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他们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社会契约缔约各方的权力分配也很不相同。但是任何一种国家学说并非不证自明的永恒原理,其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与特定的经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从更广阔的理论层面上看,社会契约说国家理论是西方社会某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他并不能创造一切国家学说的“神话”。过分依赖基于任何一种隐喻的国家学说,都会限制人们的想象力和理论创造力。
一、社会契约思想概述
(一)社会契约思想的相同点
不论霍布斯,还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都是在西方文化传统、社会变革和契约经济发展等因素的产物。由于具有相同的历史、社会背景,他们的契约思想不可避免的表现出相同的特点。首先他们的契约思想都是在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自然界存客观自然法则,并人们自觉遵循自然法则的预设前提下提出的;其次,他们在自然状态的预设前提下,通过推理,都得出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人们是社会契约的制定者,在社会中进行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循契约的规定,不能随意违背;不遵循契约者,主权者有权利进行惩罚。由于国家是相互人们订立的结果,从而也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做了论证。最后,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的管理,是通过主权者设立一定的机构,录用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的,是最早精英主义的思想来源。 (二)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在有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探讨中,霍布斯更重视个人权利的安全、国家的安全,因此,他在相互冲突的自然法要求与政府权力主张之间,更倾向于赞同后者。霍布斯一反格劳秀斯关于“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群居的动物”的人类学前设, 以自私自利的人的类本质假设为出发点,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关系如狼与狼之间关系一样。进而断言: 战争状态是人类的最初原始状态。为避免这些战争状况,人类的理性这一自然法起了关键性作用。为寻求和平,人们就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共同达成一项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志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认为,为了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为使主权者充分履行其职责, 主权者便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正是他有关把人看成是自私的、自利的、不合作的、寻衅好斗的动物的悲观主义观点的必然结果。所以霍布斯主张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可能是非正义的,至多只能说法律因违背自然法而变成
邪恶的。因而霍布斯在政治制度上主张的乃是一种“开明专制”的政体。不过由于霍布斯在强调其“开明专制”的理论时是以人的平等性为社会学基础的,所以,平等、自由、权利等一些思想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已得到较多的阐述。所以,在博登海默看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和政府责任哲学中已包含了明显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因素。这是对伊壁鸠鲁个人主义的继承,也是对洛克自由主义的启发。不过,由于霍布斯把国家权力看作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和平、秩序、正义、公正、自由等的根本保证,所以,霍布斯设计“社会契约论”的旨趣仍在于维护公民的“安全”。正如“霍布斯指出‘既设有统治者,则必有礼焉,以定个人(权利)之界限,所以维持公安也’。”
2.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
如果说,以霍布斯等人为代表的第一阶段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话,那么在第二阶段,洛克等人则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所以,“社会契约论”便重点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约翰洛克被人尊称为自由主义的鼻祖,他假设了一个完全自由的,平等的,和平的自然状态。在此状态下,人们普遍地享有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即所谓“天赋人权”。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决不是放任自流,而是遵循着自然法,即人类的普遍理性。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 由于缺少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审理争执的机构, 缺少一个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威,所以,自然状态存在严重缺陷。因而人类必须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 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不过,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把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人们依然保存着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所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存在不是目的,只是工具。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人们的保存着的自然权利,则人们就有废除原有契约的权利。洛克从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出发,把政府分为四种,即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和混合政体。洛克的理想是君主立宪制,属于民主政体的类型。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制约,洛克成为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不过,洛克本人未能给出应当由什么样的权
威机构来确定政府是否超越了其权力的界限。他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含糊其词地认为,司法权有可能不得不成为裁决某一立法行为是否违反自然法的最终裁决者。洛克把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为了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不至于越权,洛克强调它必须遵循自然法精神,它的机关不能成为常设机关,人民可以罢免和更换那个无视委托关系的立法机关。行政权是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包括着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而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涉外权力。不过,对外权很难与行政权区分开来,它们总是联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对的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去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由此可见, 洛克论及的权力分立并非三权分立,而实际主张的仅仅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种权力的分立。强调司法权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的任务是由孟德斯鸠完成的。孟德斯鸠赞同洛克关于人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的观点,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这给洛克的法律哲学提供了必要的补充。
二、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思想的不同点
尽管霍布斯和洛克在相同的文化传统、社会背景下提出了社会契约思想,但是由于他们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社会经历和个人天赋等因素的不同,对社会契约的理解也不相同,二者的思想就带有不同的倾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会契约的预设不同
尽管洛克和霍布斯都承认人最初都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且受到自然法的制约,但他们对自然状态的状况却是有差异的。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是: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他称这种状态为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里,不存在善良与邪恶,无所谓是非曲直,唯有力量与欺诈。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一切都陷于混乱中。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霍布斯认为,要求自保和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