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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概论 教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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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 Montessori, a pioneer in creating concrete experiences and environments that enhanced learning. She first studied children with mental disabilities and then extended her work to the study of young children.

(4)托马斯·加劳德特

Thomas Hopkins Gallaudet,1787-1851,美国第一所聋校的创办人之一。1814年在教育一名9岁聋女孩时对聋教育发生了兴趣。1815年赴欧洲学习聋人教育方法。先到英国,想向当时著名的聋人教育家布雷德伍德(Braidwood)学习其口语教学法,但由于布雷德伍德保守不肯传授,便转赴法国,师从莱佩的继承人西卡尔神父(Abbe Sicard),学习法国式的手语教学法。1816年8月回国。1817年4月在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Hardford)创办了美国第一所聋人学校并任校长,至1830年辞职。1832-1833年间,被纽约大学任命为美国第一位教育哲学教授。曾编辑《美国聋哑人年报》杂志。其最小的儿子爱德华·加劳德特继承父业,成为世界上第一所聋人学院的首任院长。1894年后人为纪念托马斯.加劳德特对学校的贡献,学院更名为“加劳德特学院”,后又改称“加劳德特大学”。至今它仍是世界上惟一的综合性的聋人高等学府。 3.早期国外特殊教育的特点

具有探究性质。主体为私立教育;教育者多位医生和神职人员;教育手段、教育方法不完善。

第二节 中国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的史前阶段

我国特殊教育的史前阶段是指从古代社会织锦缎特殊教育学校建立之前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 1.我国历史上对残疾人的认识和态度

我国古人很早就对各类残疾现象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及解释。成书于公元前四百多年前的《左传·僖公四年》中有“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的解释。五声指音阶上的五个音,古代称宫、商、角、徵、羽,相当于现行简谱的I、2、3、5、6。五色指青、赤、黄、白、黑,古代以此五色为正色。此句意为耳朵听不到低音和高音的组合就是耳聋,眼睛不能辨别五种颜色就是目盲。郑玄:“无目目关为之瞽,有目目关而无见谓之朦,有目无眸谓之瞍”。 2.我国历史上对残疾现象的解释

春秋时除盲外,有“聩”(生而聋曰聩)喑、瘸、驼、痴、癫等等。《国语.晋语四》讲“聋聩不可使听”,耳“聩”是指生而聋(天生耳聋)的状况。东汉许慎编的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解释“聋:无闻也”。“喑,吨然无声也”,喑哑合在一起指哑巴。《吕氏春秋‘尽数》中讲“轻水所多秃与瘿人。”瘿通痦,

失音病。意思是讲缺碘的水喝得多会秃顶和成为不会说话的人。描述的是因缺碘而导致的智力落后的克汀病人的症状。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礼记、社运》;孙膑与司马迁。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萌芽和产生阶段 1.我国特殊教育的萌芽

在清朝末年清末,西方文化的进入和当时国内兴起的西学中用,兴学校、提倡新学的改革思潮为我国特殊教育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洪仁玕《资政新编》——兴跛盲聋哑院;郭嵩焘《西洋杂志》——巴黎有教养幼瞽学堂;郑观应《学校》——德国“聋瞽喑哑残疾之人,亦莫不有学,使习一艺以自养其天之躯,立学之法,可谓无微不至矣。” 2.我国特殊教育的产生

(1)第一所盲校:1874年,传教士穆·威廉在北京创办“瞽叟通文馆”,后改名为“启明瞽目院”,即现在的北京盲人学校。

(2)第一所聋校:1887年,美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和安妮塔·米尔斯夫妇在山东登州(今蓬莱市)创办“启瘖学馆”。1898年学校迁往烟台,改称“烟台启瘖学校”,即现在的烟台聋哑中心学校。

(3)1912年,张骞在南通创办盲哑师范传习所,1916成立南通盲哑学校。

(4)1927年,民国教育部南京市立盲哑学校,我国公办第一所特教学校,又称“教育部特设盲哑学校”。

3.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特点

特教学校出现较晚;大多由外国人创办;发展速度慢、规模小,从1874到1949年间共有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员360人。 三、旧中国特殊教育的情况

自学。

四、新中国的特殊教育

(一)新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时期 自学。

这一时期我国特殊教育的特点:

(1)教育国有:在特殊教育领域,人民政府首先对旧有特殊学校进行改造和整顿。根据接受改造旧有学校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政策,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统治当局办的特殊学校实行接管;对接受外国津贴和救济机关中的特殊学校接办处理,从而切断外国教会与我国特殊教育的联系,收回教育主权;对私立特殊学校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接收改造的方针,以加强国家对特殊学校的领导,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

(2)兴办特教学校:建新的特殊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内容和教学法。1951年10月1日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专门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这明确地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的学制教育体制当中,确立了特殊学校的教育事业的性质,一改旧中国把特殊教育排除在学制教育之外,归于社会教育范畴的做法。

(3)制订特教学校教育计划:制定盲校和聋校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出版盲校和聋校的专用教材,推广新盲字,组织开展教学实验。

(4)开展师资培训:培训师资和组织在职进修等。这期间制定的规章中确定了特殊学校的办学经费标准和特殊学校教职员每月加发工资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标准等。这些都为新中国特殊教育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新时期的大发展

(1)加强立法:p71-74

①宪法中有关残疾人受教育的条款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写入残疾人教育的条款,在我国史无前例,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

②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规定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它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该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教育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教育法律也有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

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993年10月3l El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指的教师包括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

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现在,我国制定的六部教育法律,除“学位条例”外,其他五部都有对特殊教育的规定。

③非教育类法律中对特殊教育的规定

在我国诸多非教育类法律中,有些法律也对特殊教育作了规定。特别是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可称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其中对我国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规定如下:“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④教育行政法规中对特殊教育的规定

在国务院颁布的众多教育行政法规中,既有专对特殊教育的行政法规,也有在一般教育行政法规中写入针对特殊教育的规定。这两种形式的法规主要有:

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行政法规。

1992年4月4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规定。

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12条中提出:“将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任务。”

⑤特殊教育规章

1998年底教育部发布《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是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管理的文件。 (2)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

中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极不平衡。为了推动全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全面贯彻中央有关法规、条例的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不断地召开会议、检查工作、交流经验和联合发布文件等方法来对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进行宏观指导与调控。

(3)扩大规模(类别)与效应 (4)特殊教育的学术研究

组建研究机构和对伍,创办特殊教育学术刊物,开展课题研究。 (三)改革开放以来特殊教育的变化及进一步发展特殊教育的建议:

1、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特殊教育的门类增多;特殊教育的层次增多;突破了单一模式的办学形式;有了培养特教师资的基地;设立了特教科研的学术团体、专门机构;家长教育;残疾儿早期干预的开展;加强了对残疾儿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与教材建设有了新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和支持;国际交流日渐增多;以立法来推动和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实施。

2、对进一步发展特殊教育的建议:要寻找适宜而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农村残疾儿童的教问题;以科学的态度来开展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实验;有计划地对普通班教师进行特殊教育的专业培训;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与社会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巩固和推广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成果;引导家长更广泛的参与残疾儿童的教育;特别应注重选拔既有爱心又有事业心的人担任基层学校的校长;使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以及大学特殊教育专业的专业课教师获得最低限度的临床经验;加强特教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吸收发达国家的科研成果;提高全民的辅助共进意识。

第三节 融合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一、融合教育产生的社会背景 1.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

20世纪50年代,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为特殊教育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大量特教学校、特教办、社会养护机构涌现。同时丰富的社区生活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人的权利的尊重

以人道主义为基石的人权平等思想进一步受到重视。 3.对隔离教育的反思

隔离教育与融合教育个案的试验、思考以及形成的结果比较,促使人们反思隔离教育的种种弊端,并从社会、人道的高度来审视隔离教育。 补充:丹麦一体化教育的兴起

丹麦一体化教育源于“正常化”理念,其正式提出的标志为1969年议会通过的决议案,该议案从法律角度规定实施一体化教育,并对教育领域已开展的一体化教育实践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该议案规定:小学和初中应开放到能够为残疾儿童提供教学的程度,并最大可能地使残疾儿童生活在普通学校环境中。纵观丹麦特殊教育,不难看出一体化是其突出特征,同时丹麦一体化教育也是一个严格、复杂过程的产物。这一过程应确保:在对儿童个体的能力做以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所有儿童都能从教育中获益,任何儿童都不应被隔离于普通学校环境之外。

如果认为20世纪60年代以北欧诸国为发祥地的“正常化”运动孕育了丹麦的一体化教育理念,而这一理念的生根发芽却与丹麦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有着密切关系。战后,许多国家加速进行社会变革和狂热追求经济繁荣,相比之下,丹麦被称为“小民主的小国家”,并被描绘成一个世外桃源,丹麦既摆脱了瑞典那种受良心谴责的所谓的“战时中立”,也免遭了挪威在战时被纳粹占领所经历的艰难困苦,因而,战后丹麦经济连年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一定程度上,这为教育的财政投入提供了保证。此外,丹麦深远的民主传统、人道主义精神,重视教育对社会繁荣、稳定、进步的促进作用的文化传统,民众对教育等社会问题的民主参与机制等,这些为别国所不具备的优势使得一体化教育理念能够为国人所接受。

如上所述,一体化教育理念固然与丹麦社会的诸多因素有着密切关系,而其得以在教育领域顺利实施,使其由一种理念转为一种广泛的教育实践,其中残疾学生家长的推动也起到巨大作用。丹麦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更易于接受一体化教育。丹麦全体国民只有500多万,约150万人住在首都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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