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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每个风门要设统一挂钩,防止风门开启后自动关闭。
5.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等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帘布等作为通风设施代替临时风门控制风流。 第八十二条 调节风窗施工标准 (一)调节风窗的种类及安设地点
1.大风窗:采掘回风顺槽距主要回风巷5-10m处,各主要回风系统距回风末端5-10m处。
2.中等风窗:主辅回撤通道、变电所、水仓等。 3.小风窗:硐室。 (二)调节风窗的规格
1.大风窗:长3高=2000mm32000mm。 2.中等风窗:长3高=600mm3400mm。 3.小风窗:长3高=300mm3200mm。 (三)施工要求
1.调节风窗安设在墙体中部,距顶板0.4m。
2.调节风窗调节板推拉灵活,便于调节,调节口大小由根据风量要求进行调节。
第八十三条 风桥施工标准
一、需施工风桥地点:同一平面交叉但风流性质相反的巷道之间。 二、风桥的施工要求
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1.风桥侧墙
(1)砖混: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2)直接在巷道构筑风桥:巷道两帮必须加强支护,并砌筑厚度不小于0.3m的混凝土基础。
2.风桥桥面用混凝土浇灌,每0.6m加一根12mm工字钢作为骨架(风桥上如果行车工字钢间距为0.3m),桥面要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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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3.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大于30°;风桥两侧斜坡要用混凝土或石子打(填)平,一侧用砖混砌筑0.6米宽的行人台阶(安设瓦斯管路的避开瓦斯管路)。
4.风桥的顶帮必须按照原巷道的支护规格重新支护并挂网。风桥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5.风桥两端接口应严密,四周见实底实帮,应填实接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调节设施,管路、缆线等不得穿过风桥的桥面、两帮。
第八十四条 充填、加固、封堵材料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范围
1.充填材料:回采结束的综采工作面、房采工作面和采区封闭,高瓦斯矿井综采面联巷封闭,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闭。矿井与小窑、老空贯通地点封闭。巷道高冒区充填。
2.加固材料:固结松散破碎煤体,不稳定井巷顶帮加固,裂隙封堵。井巷、密闭堵水,加固水仓等。
3.封堵材料:喷、涂、抹在煤岩体、板闭等漏风处。有裂隙的密闭表面及密闭与煤岩体结合面等涂刷。低瓦斯矿井综采面回采过程中回风隅角CO浓度大于72ppm,从工作面进风侧向后尾留巷道联巷密闭喷、涂刷。
(二) 管理要求
1.在使用上应本着“合理使用、节约高效”的原则,杜绝乱用、浪费现象。
2.由矿按年度工程实际用量报通风处,经审核、汇总后送达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统一列入年度安技措专项资金或生产成本,经公司审批后实施。
3.若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用量,矿应以呈批件形式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4.充填、加固、封堵材料的使用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把关,建立施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使用充填、封堵材料的矿务工程由通风科(组、队)组织验收,使用加固材料的矿务工程由生产办组织验收,并形成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的书面验收报告。原则上全年用量不应超过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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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风处负责对公司充填、封堵材料计划统一协调使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加固材料计划统一协调使用。每季度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半年、年度对专业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对实际使用、服务情况进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节 矿井反风演习
第八十五条 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当矿井有新的翼别、水平投产或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更换主要通风机时,都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时需通知消防救护大队参加。
第八十六条 对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以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第八十七条 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报通风处、总调度室、安监局、总工程师审批。反风演习计划内容包括:
(一)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规定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参加反风演习的主要通风机台数;
(二)确定反风演习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五)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 (六)制定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七)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八)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
第八十八条 矿井反风演习结束后,应在1周内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书》,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书》内容应包括:
(一)矿井名称及反风时间; (二)矿井通风情况;
(三)反风演习前后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及矿井有关参数对照表; (四)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情况;
(五)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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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七)反风前后矿井通风系统图; (八)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九)经验与教训;
(十)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日期。
第三章 矿井瓦斯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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