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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抽放瓦斯管路入井前应对管内外涂抹防腐剂(采空区埋管除外),对经常拆运复用的分、支管每隔2~3年涂抹一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抽放系统必须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至少每周测定一次,并对抽放系统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定期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瓦斯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二)图纸: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
(三)记录: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
(四)报表: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五)台帐:抽放设备台帐、抽放工程台帐、抽放量台帐。
(六)报告: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的用于抽排瓦斯的抽排风机必须运行可靠,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抽排风机必须选用煤矿专用无摩擦火花型或安全摩擦火花型抽出式局部通风机。
(二)对旋式抽排风机可一级运行,另外一级备用,并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及自动切换。
(三)安设在巷帮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并做好防护措施。
(四)抽排风机的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风筒要吊挂平直;风筒吸风口应超过回风隅角切顶线的位置。
(五)风筒内瓦斯浓度控制不超过2.5%,在风机出风口1米处设置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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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2.5%CH4,断电范围为抽排风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回风流混合后的浓度不得超过1.0%,在风机出风口30米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浓度为≥1.0%CH4,复电浓度为<1.0%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六)在风机(风筒)出口上风侧5米处、下风测30米各设置一道栅栏,并有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车辆随意进入。
(七)抽排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指定人员管理抽排风机及风筒。
第四章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节 综合防尘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可与消防管路共用)。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与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胶带运输巷设置在非行人侧的防尘管路应使用胶管从三通处引至行人侧。
每隔100米有从其它巷道引过三通阀门的辅运巷,可不设管路。 (二)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
(三)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四)各矿应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台帐。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应根据风流中粉尘浓度设置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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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水幕,原则上主要进风大巷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主要回风大巷每隔1000~2000m设置1道水幕;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主运系统每隔500m~1000m设置1道水幕。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1道水幕。为防止回程皮带的扬尘,运输系统应安设底皮带喷雾装置。
井下所有转载点都应进行封闭并设置水幕,水幕应设置在转载点下风侧3~5m处。
所有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矿井各类喷雾设施喷嘴应尽量选用耐腐蚀和不易生垢的喷嘴。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在静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
(二)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没有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手动喷雾系统,架间喷雾间距不得大于30m,每道至少应设有2个雾化效果好的喷嘴。
(三)采煤工作面胶运顺槽(包括转载点)每500~1000m设1道水幕,回风顺槽每1000~1500m设1道水幕,但水幕总数不得少于2道,其中靠近工作面的1道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m。
(四)运输顺槽的破碎机处必须进行封闭、安设水幕。
(五)进、回风顺槽应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第一百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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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连采机、掘锚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喷雾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除尘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保证除尘效果。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时,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四)掘进巷道必须在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多巷掘进还应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防尘队伍,并有冲刷巷道制度,定期冲刷积尘,形成洒水消尘流程体系。对于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采区巷道内冲刷积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冲刷积尘应有记录可查。每条巷道都应有备用防尘胶管或消防水带(含接口)。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应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员工的个体防护。凡是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员工都应佩带个体防护用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矿井和地面产尘的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定制度,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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