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煤炭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q绝=q排+q抽 ??????(1)
式中:
q绝——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3/min;
q抽——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3/min;
q排——三班(或四班)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按式(2)计算。
n11nq=q=?(Q?C-QC) ( 2)?回i回i进i进i排排in100?ni?1i?1
式中:
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 制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3/min;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整理完测定基础数据后,应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报告表,并参照附件七格式填写,按矿井、翼、水平、煤层和采(盘)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 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q相)按下式计算:
q相=14403q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3/t;
qmax——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划分标准如下: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 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 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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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低瓦斯矿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一)综采工作面在正常U型通风、未采取其它措施的情况下,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
(二)掘进工作面停风1小时,瓦斯浓度达到1%; (三)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d的区域;
(四)瓦斯喷出危险的区域(盘区)。即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喷出危险区域。
第一百三十五条 正在建设的矿井在没有采(盘)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盘)区投产的情况下,当盘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
第一百三十六条 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格式参见附件五);
(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格式见附件六); (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七); (四)矿井通风系统图(采用A3纸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五)瓦斯来源分析;
(六)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七)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和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及内、外因火灾发生情况;
(八)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九)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十)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鉴定材料的格式:
(一)上报鉴定报告文件种类采用“报告”形式,鉴定报告作为文件附件。文件标题为“关于***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报告”。文件主题词为“煤矿 瓦斯 鉴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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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报告的格式(参考附件八)
1.纸型采用A4型,幅面尺寸为210mm3297mm。
2.页边距与排版规格:报告用纸上白边(天头)为30mm±1mm,左白边(订口)为28mm±1mm。报告正文标题用小三号仿宋体加黑,正文用小三号仿宋体。一般每面排23行,每行排28个字。页码用小四号仿宋体,标识在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居中,数码左右各放一条小四号一字线。双面印刷采用对称页边距。
3.附件:报告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小三号仿宋体加黑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
4.表格:表格为横排时,单页表头面向订口方向,双页表头面向翻口方向。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二)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
(三)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地面永久抽放瓦斯泵站的设置和配套设施应符合《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以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不超过0.75%;分区回风巷不超过1%)。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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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抽放瓦斯泵电源,并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采工作3~5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方案,并报通风处备案。瓦斯治理、瓦斯抽采工程要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瓦斯治理抽采工程要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瓦斯岗位责任制、抽采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和抽采工程考核指标体系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其他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要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抽放系统中的干支管中应设置瓦斯计量装置和控制阀门。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管路敷设应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30cm。垫木应用木支垫,至少每节管子架两排垫木。管路与巷道帮壁都应保持不小于30cm的距离,以防巷壁受压膨胀折损管路。倾斜巷道敷设管路时,应设置防滑卡。抽放管路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敷设在同一条巷道内时,管路必须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抽放系统中,在管路拐弯、涌水量大、管路高度变化大的区段低洼处应安设放水器,根据管路积水情况及时放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采空区埋管抽放时,必须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抽放管路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管路应用黄土袋等材料覆盖。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新敷设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漏气试验应采用负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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