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沙市副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量化评价办法
一律不得请假。(4分)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须经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指导组批准同意,同时写出书面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宣读。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其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建议。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缺席民主生活会的,每人扣2分,扣完为止。
会 后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要按照民主生活会上形成的初步整改意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8分)
未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的扣8分;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不明确的,各扣4分。
第十八条 会前征求意见、会中相互批评中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个人,由本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把关。(4分)
应制定而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党委(党组、党工委)须将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专题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班子及个人具体整改方案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分别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2分)
未按时上报会议材料的扣2分;上报材料不全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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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20日内,党委(党组、党工委)须在原征求意见范围内及时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个人整改方案,接受群众监督。(4分)
未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方案的扣4分;通报时间和范围未达到要求的各扣2分。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市副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6月至8月进行。中央和省市委另有安排的,按其要求落实。
民主生活会筹备工作,区县(市)由党委办公室和组织部负责,其他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
非中共党员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其他需列席人员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市副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量化评价,并组成组织组列席指导各地各单位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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