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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通知公司的操作
一、本规定第四条中所述的“通知公司”的形式,是指填写由公司印制的格式化表格《辞职报告》。凡要辞职的员工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该表格,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应当由辞职员工填写的部分。辞职员工应当首先将《辞职报告》交给所在部门主管。
第七条
员工提出辞职要求后的行为准则
一、辞职员工在递交《辞职报告》后,除得到公司允许其可以提前离职的书面通知外,任何辞职员工必须在从递交《辞职报告》后的3天内或者30天内,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继续上班劳动或者工作;如因个人事情请假的,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在法律规定的3天或者30天等待期内,辞职员工: (一)不得擅自提前离开公司; (二)不得无故不来上班;
(三)不得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过错或违法行为 。 第八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一、辞职员工没有提前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而离职的,属于法律所述的“违法解除行为” 二、辞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亦属于法律所述的“违法解除行为”。
三、辞职员工在3天或者30天出现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的,按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情形处理。
四、如辞职员工有本条第一、二款过错行为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定,根据违法解除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不同影响和损失,给予以下不同的处理:
(一)对辞职员工不讲诚信、不履行提前通知公司而擅自离职的或在递交《辞职报告》后3天或者30天内擅自不来上班的行为,公司均按照“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含3天)的,公司按照“严重违纪”辞退该员工,并将上述违纪行为记录到该员工的档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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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辞职员工的上述违法解除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或者损害的公司将依据劳动法规定,追究该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1、要求员工以其一个月的岗位基本工资数赔偿;2、实际影响或损害超过该员工一个月的岗位基本工资数的,要求该员工按照实际影响或损失赔偿。
(三)对辞职员工做出本条第三款“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过错甚至违法行为的(比如:威胁公司管理人员、无理取闹、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等等),公司将直接通过法律追索该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处理员工辞职要求的行为准则
一、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处理员工提出的辞职要求:
(一)辞职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签署意见并在收到员工辞职书之日起2个(含)工作日内将员工的《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依据相关规定和公司与该员工的约定审核员工的辞职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收到员工《辞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呈送公司总经理批示。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3天或者30天到届满前的3个(含)工作日内,向辞职员工发出《离职员工工作移交清单》书面通知,该通知书上将明确告知辞职员工下列事宜:
1、告知员工何时可以离职;
2、要求辞职员工进行工作移交和归还公司的财物。 第十条
辞职员工工作交接
一、辞职员工收到前条所述的《离职员工工作移交清单》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作移交,归还属于公司的下列财物:
(一)非易耗非低值办公用品和设备(如电脑、计算器,车辆等等),归还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二)领用或者借用的工具,归还所在部门; (三)借用的资金,归还财务部; (四)技术图纸、技术资料归还所在部门; (五)账册等其他资料归还所在部门; (六)工作牌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 (七)借用的生活用具,归还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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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公司要求归还的物品。
二、上述明确的财务接受部门主管,应当认真查验辞职员工归还的财物或者资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辞职员工指出,并认真做好记录;重大问题需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
未认真办理交接的处罚
一、辞职员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移交和财物归还的、或者在移交或归还中发现给公司已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该员工进行合理的赔偿。
二、前款所指被要求赔偿的员工有工资结算的,由公司从结算工资中扣除;无工资结算的,该员工应当以现金一次性赔偿给公司,公司出具收据。
三、员工拒不赔偿的,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十二条 离职结算
辞职员工办妥上述工作移交和财物归还手续后,持《离职员工工作移交清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退工手续,有工资结算的,届时结算签收。
第十三条 公司义务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办妥工作移交和财物归还手续的辞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辞职员工应当签收。
二、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为辞职员工办妥法律规定的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等。
三、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给辞职员工造成损失的,辞职员工可依法追究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因辞职员工的不配合而致使公司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工手续的,所有后果由辞职员工承担。
第十四条 辞职员工违约责任
一、掌握公司一定商业、技术秘密的辞职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仍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特别是与公司有竞争利害关系的单位泄露,也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 。
二、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书》的辞职员工,在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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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在《劳动合同》或专门协议书中与公司约定违约金的辞职员工,应当按照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辞职员工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违约辞职员工拒不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十五条 特别规定
一、在公司发放年终奖之前任何时间辞职的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法律规定,辞职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三、辞职员工离开公司后,未得到公司批准,不得因私事再进入公司;因公进入公司的需持工作联系函。
四、公司的在职员工也不得擅自将已辞职的员工带入公司,违反者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五、辞职员工日后再应聘本公司招聘岗位的,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录用。 第十六条
员工已从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中知晓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公司在册的职工均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统称为“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自公司和职工签字后生效,除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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