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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等费用,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公司予以报销:
(一)火车:限硬座、二等座(凭票据报销) (二)轮船:限四等舱(凭票据报销)
(三)长途汽车以及市内交通费:凭票据报销(室内交通费不能超过30元)
四、符合条件的员工享受探亲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单应随当月考勤汇总表报送综合管理部。员工打算用已开具的调休单延长探亲假假期的,应在事先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员工享受探亲假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计发;当月岗位津贴适当扣减。 第十八条 女员工计划生育假 一、产前检查假
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算作正常出勤,但应持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履行请假手续。
二、产前假
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公司确认后可享受产前假。期间按照该女员工原工资性收入的80%计发。年终奖将适当扣减。
三、产前休息
女员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公司给予其每天休息1小时,休息时间算作正常出勤。
四、产假
(一)单胎顺产者(含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者),给予假期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上述生育女员工中的晚育者(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以子女出生日期为准),另增加产假30天,在规定的正常产假后连续使用。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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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六)女员工产假期间改发生育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本市规定标准直接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公司暂时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
(七)女员工享受产假应在生产前或生产后3天内(可委托家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主管审核后送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
五、授乳时间
(一)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上班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可享受每天两次、每次单胎30分钟(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30分钟)的授乳假,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授乳时间算作正常出勤。
(二)女员工在离开公司回家授乳时应口头告知部门主管或同事,并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 六、哺乳假
女员工产后,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公司确认后可享受哺乳假。
七、期间按照该女员工原工资性收入的80%计发。年终奖将适当扣减。 第二十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并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需停工治疗的假期,亦称“停工留薪期”。
二、员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等待遇按公司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定年休假
一、本条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 二、年休假条件及天数
(一)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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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年休假原则上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员工应予服从员工不服从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员工亦可自行提出休假计划,但应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签署、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如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分次休息的,员工应予配合。
五、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分次休息的,应事先申请并批准后进行。
六、年休假可用来冲抵事假或病假,但应当在事先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说明。考勤应当注明“使用年休假”。
七、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某些条款如与国家和本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悖,按后者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员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共11天): (一)新年(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农历新年(春节):放假三 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员工在上述节假日劳动(工作)的,当天的节假日工资公司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岗位工资÷当月天数×300%。剩余节假日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岗位工资÷当月天数×200%。
第二十三条
纪念假日妇女节(3月8日):限于女性员工,在工作允许前提下放假半天;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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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员工因执行本办法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的,应依法、理智维权。先可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公司工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向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如因员工的非理智行为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秩序并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员工已从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中知晓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辞职程序和行为要求的规定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为尊重员工的辞职权利,保障公司生产和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辞职的定义“员工辞职”是指员工本人,主动提出与用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员工辞职必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天通知公司;
二、试用期过后处于合同期内的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公司。 第五条
提前通知期的定义
前条所述的提前3天或者30天,是指员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的那一天起(含)往后推算3天或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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