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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 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 (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
(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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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 (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 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 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 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 事业部预审制度
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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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授信审批中心设受理岗,受理岗负责接收授信申报资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认申报业务的终审决策机构、申报业务处理流程的完整性、申报业务资料的齐备性等。
第十二条 受理岗认为授信项目资料齐备后,将项目转至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专职审批人经过审查发现授信业务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可根据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充资料。
材料补充工作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授信审批中心可退件处理。
第三章 双签审批
第十四条 双签审批,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由两名授信审批人组成双签组,分别对同一笔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决策的方式。
第十五条 双签组主要负责简单业务的审批。双签组权限由牵头审批人权限确定,具体授权由审批授权文件另行规定。
本行开业一年内,双签组权限为低风险业务和简单零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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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业务;一年后将根据行业、产品、客户等维度进行授权,进行一般风险业务双签审批。
第十六条 双签牵头审批人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初审由授信审批中心专职审批人担任。
双签审批业务,须得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如双签组有条件同意,以牵头审批人意见作为授信业务审批意见。
如双签组中一人同意一人否决(或再议),项目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议。
如双签组两人均不同意,则项目否决。
第十七条 如双签牵头审批人认为权限内个别授信项目情况复杂,难以决策的,可提交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双签流程
(一)业务提交与受理。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信贷业务,提交授信审批中心受理岗。
(二)初审审批。专职审批人对业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牵头审批人。
(三)牵头审批人审批。牵头审批人签署意见后,由授信审批中心秘书汇总审批意见,并交牵头审批人确认。
(四)按审批授权提交有权批准人作最终批准。 第十九条 对现金、准现金足额担保的低风险业务,总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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