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刑法作业

刑法作业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2 11:49:08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核心问题,也是犯罪论基础,亦是刑罚论前提,甚至可以认为其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犯罪论体系目前有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二阶层和三阶层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合法辩护学说,以及苏俄和我国的四要件理论。

本次主要就三阶层体系和四要件体系进行学习

四要件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组成。其中: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一定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社会结果,行为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认识和支配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观罪过(故意过失)、特定目的等。 三阶层理论通常指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中: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性)。即犯罪首先是符合刑法典各条以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有违法性。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此情况下,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因而不构成的犯罪。

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于行为人,或者说就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必须注意的是德日刑法学者至今对三阶层体系理解也不完全相同。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主张的行为、不法以及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以及文末众多德国学者的学说。

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挑战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刑法知识苏俄化,引入了苏俄的四要件体系。21世纪以后,德日的三阶层理论体系大量传入我国。

我国的第一本苏俄刑法译作《苏联刑法总论》关于犯罪论的论述“每一个犯罪构成系由以下四种基本因素形成起来的;一犯罪的客体,二犯罪的客观因素,三犯罪的主体,四犯罪的主观因素。这四种犯罪构成要件,缺少一种犯罪构成即不能成立。”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本翻译的国外法学著作,福田平和大塚人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写到“要使犯罪构成,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责任三个要件。” 自四要件提出以来就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主体之争,二是客体之争。

关于主体之争;

苏联学者特拉伊宁指出“犯罪主体只能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点,是不用怀疑的。没有责任能力,刑事责任问题本身就不会发生。因而犯罪构成问题本身也就不会发生。正因为如此,所以责任能力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因素。”特拉伊宁的观点就是否认犯罪主体因素中包含责任能力。我国的一些学者甚至在特拉伊宁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了犯罪主体要件并不是犯罪论的构成要件。

关于客体之争;

张明楷教授在《犯罪论原理》一书中写到“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要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但是,犯罪概念首先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应是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说,是犯罪行为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显然这里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抽象的,而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被犯罪行为侵犯了的社会关系。可见,犯罪客体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了;犯罪的同类客体的意义包含在同类犯罪的概念之中;各种具体犯罪客体的意义被包含在各个具体犯罪的概念之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犯罪客体看做是犯罪概念的应有之义,没有必要再单独作为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陈兴良对该观点也表示同意。

四要件理论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而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通俗来讲,耦合式结构用的是加法(整合法),四个要件是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要件全部具备了才能满足犯罪构成的要件。而递进式结构用的是减法(排除法),只有满足前一层次方可进行下一层次的分析,整体上是一种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的定罪思维方法。

三阶层理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在犯罪成立条件体系地位问题被认为是对传统四要件的一次致命打击。四要件并未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放在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研究,而是将其游离于犯罪构成之外进行研究。这就使得一项行为在四要件的分析下成立犯罪,而被游离在外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所否定。三阶层理论的优势在于在违法性的层次上进行分析,将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纳入分析范围,在三阶层的第二层次便否定了该项行为是犯罪行为。对此,高铭暄在《刑法续言》一书中做出如下反驳,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行为,当然也谈不上具有犯罪构成。对此,我认为。一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进行犯罪构成分析才能进行论断,因而,传统四要件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的分析显得逻辑有些不足。

当下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具有破坏力的主张,即“推倒重建论”,主张将享有的四要件理论全部废弃,推行三阶层理论。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警惕,首先我国目前的政法一线所持理论为四要件理论,若废弃四要件理论,将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理论指导混乱。即使说,新进入司法实践领域的新生代采用三阶层,而老一辈的司法人员采用四要件,那么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权威。正确的做法应是循序渐进的进行改革,根据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刑法理论,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新理论。对此具有借鉴意义的是何秉松在1986年提出的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新体系,何秉松将犯罪构成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要素,其中行为要件又分为行为主观要件和行为客观要件,行为主体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该理论类似于二阶层发罪构成理论,在此有必要提一下二阶层犯罪理论体系,因为下文中还有涉及。二阶层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素只有不法和责任。日本学者前田雅英将其构图如下:

客观面主观面

原则 例外

其次四要件理论是目前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最为稳定的,三阶层理论则变动不居,让人们无所适从。如古典犯罪构成体系的李斯特,贝林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心里责任论);新古典犯罪构成体系的梅兹格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能力;目的行为论下的犯罪构成体系的韦尔策尔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纯粹的规范责任论);折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嘎拉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规范责任论)。三阶层理论本

客观构成要件 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构成要件 责任阻却事由 身在不断发生,至今仍在发展完善。德日一百年没有将该理论研究透彻,若我国贸然用该理论替代在实践中已熟练的四要件理论,将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

最后四要件理论符合一般人的认识理性,(以下是高铭暄的论点)“四要件的排列顺序: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是符合一般人发现犯罪、认定犯罪的认识规律的。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人们首先意识到的是“人被杀死了”“财产被盗了”,这即是揭示了犯罪客体问题,随后,人们随之要思考的问题是,人是怎样被杀死的,财物是怎样被盗的;谁杀死了这个人,谁盗走了这些财物。这就涉及到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问题。当然,最后犯罪分子被发现或被抓获以后,人们还要进一步审视这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内心状态,这就是犯罪主观方面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客体、客观方面到主体、主观方面的排布,并不是杂乱无章,平铺直叙的,这种排列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案列分析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路径是不同的。

案例;张某,20岁,并无精神疾病,与李某有积怨。一日,张某看到李某逛街,想起两人间的积怨,遂将在逛街的李某掐死。

根据三阶层分析路径是: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最后进行第三步判断:张某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四要件分析路径是:犯罪客体要件,张某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本案中的李某)的生命不受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张某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杀死了李某并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张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故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语

最后引用陈兴良在《刑法知识转型》中关于理论辩驳一节中,关于学术争辩的观点 “学术的特点是课辩论性,它不同于信仰,信仰是唯一正确的、绝对的、无可置疑的。犯罪论作为一种理论,当然是可辩论的,正如俗语所言;灯不拨不亮,理不辨不明。到底要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并不像哈姆雷特的永恒问题“生存还是死亡”那么非此即彼的绝对。这里涉及对犯罪论体系的功能性认识,因而必要赘言一二。犯罪理论体系,也就是犯罪成立条件理论,以贝林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为标志,也不过一百多年。然而,人类的定罪活动已经绵延数千年;从刑法诞生之日,定罪活动也随之产生。除去犯罪理论体系产生后的这一百多年,数千年的定罪活动,都是在没有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下度过的。正如在电发明前,人类也并不就是在黑暗中生存,还有蜡烛可照亮黑夜。在电发明以后,蜡烛的照明用途则几乎不复存在,电灯取代蜡烛是科技进步之必然。犯罪论体系也是如此,它作为一种理论,对于定罪活动具有引导功能,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定罪的准确性。当然,犯罪论体系也不过是一种定罪的工具而已,因此对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我们应当破除意识形态的遮蔽,秉承理性的态度对其功能进行考察,才能则其优者为我所用。”

搜索更多关于: 刑法作业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核心问题,也是犯罪论基础,亦是刑罚论前提,甚至可以认为其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犯罪论体系目前有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二阶层和三阶层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合法辩护学说,以及苏俄和我国的四要件理论。 本次主要就三阶层体系和四要件体系进行学习 四要件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组成。其中: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一定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社会结果,行为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认识和支配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观罪过(故意过失)、特定目的等。 三阶层理论通常指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中: 构成要件的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