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探讨
作者:肖威
来源:《商情》2013年第13期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又一有力举措,政府在其间起到平衡协调的微妙作用。同时作为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值得予以重视,进行完善,达到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双赢效果。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
产品召回制度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而产生的。在经济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随着消费者保护呼声的高涨以及产品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形成了商业惯例。这一制度的建立主要以事前救济为主,事后赔偿为辅。虽然这一制度的规定将在短期内使得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遭遇一定损失,但因为缺陷产品的召回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将对产品建立信心,长远来看,利大于弊。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问题,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产品召回制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纳入产品责任法律体系。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这一制度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尚未发生实际的产品危害情况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利救济只是辅助部分,因此应该纳入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笔者赞成后者的观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因此无论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还是生产者的利益来看,消费者的保护都是尤为重要的。再而言无论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保护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角度来讲都属于“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内容。而消费者的福利是市场秩序规制法最重要的目标已经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达成的共识,消费者和生产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利益共同体,提升消费者在期间的监督地位可以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在长期合作中达到共赢,因此,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身也应当纳入消费者保护当中。 一、我国消费者保护现状
当今社会,加强消费者保护立法已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消费者安全已成为共识。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开放,消费者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者保护立法也逐步发展。目前为止,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包括以《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为辅,同时并以个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消费者保护条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当然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大量的行政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共同配合,积极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