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河南省2012)
?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1)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3、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规定。 (2)公示与公信原则。
? 物权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一定的方式就是公示。
? 公信:信赖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而交易的受保护。如物权转让效力和登记簿推定效力。 (3)物权特定或一物一权原则 4、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如法定继承、征收、生效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
5、所有权
?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2)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8、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0、抵押权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1、地役权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奢侈性需求)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三)合同法 1、合同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并一致的。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两个例外: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B、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并未损害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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