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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七)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八)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基础上,评估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重点及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实施步骤; (四)审计时间进度安排; (五)审计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主要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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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和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
(二)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时限和审计需要涉及的单位; (三)实施审计的日期;
(四)审计要求。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的配合、提供的资料及其时限、实施自查、以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六)附件。一般包括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被审计单位情况调查表、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 收集相关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及分管工作情况;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所在单位事业投入及发展情况;直接或参与决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任期内处理重大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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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组进点。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时,可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说明审计目的和审计依据,通报工作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纪律,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要求。进点会议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进点会议可邀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实行执法公示。审计组可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执法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监督电话等。
第十七条 审核检查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已掌握的情况,选用适宜的审计技术方法,认真审核、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及有关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的资料。并可通过个别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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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重大问题及管理漏洞。做到重点事项不遗漏,重大问题不放过,重要线索不忽视。
第十八条 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经济活动过程中,可以运用审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本着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审计取证。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至少编制一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汇总审计情况。审计组审计现场结束前,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初步整理,审核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作出初步评价,初步汇总审计情况,并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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