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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金的。
第四章 库存现金与现金存取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支票等重要凭证。
现金保险柜不得用于存放个人财物、银行预留印鉴以及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
第十二条 保险柜钥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出纳员使用。出纳员应当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未经批准,出纳员不得复制或将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
新启用保险柜,应当将其中一枚钥匙密封盖印后交单位档案部门登记保管。保险柜的钥匙丢失或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自行找人修理或配制钥匙。如果发现保险柜被盗,出纳员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
第十三条 出纳员接管保险柜后应当立即更换并牢记密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出纳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牢记保险柜密码。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财务部门根据日常现金支
出量的多少,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领一般为3---5天的支用量。
第十五条 出纳员应当根据单位日常现金用量和用款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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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需求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若无特别用款需求,库存现金低于一般限额的方可从银行提取现金,超过最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缴存银行。
第十六条 大额现金用款预约。单位各业务主办部门预计当日现金用量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提前半日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合理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保证用款需要。
第十七条 现金存取的其他规定:
(一)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取得的现金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及时送存;
(二)单位支付现金,应当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上述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得到批准;
(三)出纳员到开户行存取现金时单位应派司机开车一同前往。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
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不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三)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私人名义存储或保留帐外公款。
第二十条 出纳员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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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和支付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与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
“现金付讫”章。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生现金短溢的,应当在当日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查明原因,并将情况报告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编制当月现金收支与库存报告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对总账、现金日记账和实存现金,核对无误的,由出纳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四)不准私自借支现金;
(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存取现金; (六)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 (七)未经批准,不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出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出纳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收支和库存金额组织抽查盘点。不定期的抽查盘点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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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一次。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
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发现出纳员有前述第二十一
条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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