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交GPS智能调度管理制度汇编(仅供参考)
3.包车、专车及其他情况离开线路,完成工作后驾驶员必须及时申请与中心调度室通话,按照调度室的指令将车辆开至指定始发场区后再按\运营\键进入运营。
三、开启\非运营\键,退出运营工作。
1.驾驶员在每天完成末班行车计划后(各车的最后半趟),应在场区内将车载终端设置为\非运营\状态后方可将车辆开回停车场。
2.线路、场区车辆因加油、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离开线路、场区时,必须按\非运营\键,退出运营,并及时向调度中心汇报。
四、通话、故障、事故、报警、堵车键使用方式
1.调度员主动和驾驶员通话时,驾驶员仅用免提自动接听即可,如需与调度对话或驾驶员使用车载电话主动呼叫调度员时,必须在车辆靠边停稳、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 再进行通话。
2.如果在场区内及线路中出现车辆故障,必须立即按下车载终端\故障\键,向中心调度室发送故障报告,并及时向中心调度室通话报告,通话方法为:按下\通话\键 持续5秒后松开,电话会自动拨通。
3.如遇到道路严重堵塞、车辆故障、事故等特殊情况,驾驶员应及时向中心调度室报告(故障及事故立即联系分公司机务员及安全员),或使用车载终端发送堵塞、故障、事故信息。
五、其他事项
1.为确保车辆公里、趟数统计的准确性,驾驶员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操作好\运营\及\非运营\工作。
2.为了保证公里、趟次统计的准确性,在车辆调整线路时(包括夜班),驾驶员要检查GPS车载终端设置,如不符应及时联系中心调度室和现场站务管理员。
3.车辆在运营过程中,GPS车载终端屏幕正常显示日期、时间,驾驶员应及时观察GPS车载终端的工作状态?如果发现屏幕显示出现异常时(如:屏幕显示\、\年00月00日00分00秒\,或上、下行长时间显示\或\说明车载终端故障) ,应及时告知中心调度室,以便安排维修。
九、GPS智能调度系统站务管理员岗位职责(试行)
1.按照《公交驾站人员工作守则》的要求上岗。
2.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校对钟表,打开GPS屏幕电源,观察其工作状态,做好发车准备。如有异常立即通知\中心调度室\。
3.查看本线路车辆、人员情况,并督促驾驶员做好发车准备。
4.认真管理站务工作,确实做到停车有秩序,出入场区按顺序,摆放有次序,工作按程序。
5.严格执行GPS中心调度室发布的调度指令,遇车辆故障、事故等原因,应及时组织好车辆、人员,保证行车作业计划的顺利实施。
6.主动与中心调度室交换线路信息,遇第二日运营车辆减少、包车、年检、大修,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中心调度室。
7.认真填写行车路单和调度日志,准确记录人员的出勤情况。
8.搞好现场管理,保证首、末班准点发车,早晚高峰执行率达到100%,平峰90%,不出现责任性大间隔和串车。
9.关心职工生活,作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后勤保障。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组织好车辆、人员加班。
10.当\智能调度系统\发生异常或长时间停电时, 要组织好运营生产,做好现场发车记录,并及时上报中心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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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遇风、雪、雾天气时要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12.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做好乘客遗失物品的登记保管并按规定处理,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要及时上缴。
13.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十、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加强我司营运车辆的动态跟踪监控管理,充分发挥GPS车载卫星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功能,有效遏制驾驶员在运输途中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和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
第二章 安全监控职责
第三条 公司拟建客运车辆GPS安全监控中心,该中心设立在公司信息部内,公用车站设立客运车辆GPS分控室 (暂设公用车站运管驻站办),由信息部负责设备的安装和日常检修工作,车站设专职监控员,负责对营运车辆GPS的日常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建立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档案,及时处理营运车辆违法违章行为。
在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中心尚未启用之前,已由龙洲天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好的车辆,按照该公司提供的GPS监控信息进行安全监控管理。
第四条 安全监控员职责
1.负责监控全司已安装GPS车辆的运行动态。
2.在监控过程中,发现车辆超速、超载、超时驾驶、 疲劳驾驶、越界行驶等违法违章应及时提醒、警告,督促其纠正。
3.做好GPS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GPS系统运转正常。
4.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值班时不得睡觉,每日填写监控记录,做好交接班记录,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5.每月对GPS监控及违法违章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违法违章特点,排查出重点监控的车辆和路段,拟出下一步监控措施,同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
6.对车辆紧急情况的请求及时做出响应。
7.发现GPS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督促车辆经营者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公司GPS相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安装、维护GPS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要求正确使用,不 得破坏或拆除GPS,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GPS的正常工作或改变GPS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警告提示音的发出o
2.严格按照行驶道路限速要求行驶,行车中当GPS发出警告提示音时,驾驶员应立即纠正,严禁继续超速行驶。
3.按限定的驾驶时间驾驶、在规定的时段内换班,否则视为超时驾驶,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必须保证GPS终端的正常使用,发现GPS故障或工作异常时应及时排除或修复(保质期过后维修费用由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报告公用车站分控室,凡两天内未报告的视同故意破坏处理。
第三章 车辆违法违章处理规定
第六条 车辆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监控人员发现车辆位置偏离行驶路线时,应立即检查该车运行是否与运行计划相符,若不符应迅速向该车驾驶员发出警告信息要求其纠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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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车辆超速行驶
1.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 1 )车辆在普通公路运行时,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限速路段按规定执行)。
( 2 )车辆在高速公路运行时,小型载客车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10公里/小时(限速路段按规定执行);其它客运车辆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限速路段按规定执行)。
2.车辆发生超速行为(超速时间达2分钟/次,视为超速行为)时,在GPS发出警告3次后,仍未降至规定时速内的,视为必须处罚的超速行为。监控人员应立即警告车上人员,要求将车速降至规定时速内。经警告后,超速行为仍未消除的,视为严重超速。
第八条 车辆超员、驾驶员超时驾驶。当监控人员发现车辆违法超员或驾驶员超时驾驶时,应立即向车上人员发出警告,直至违法现象消除为止。
第九条 监控人员发现车辆在晚22时至早6时运行三级及以下路线时,应立即向车上人员发出警告,直至违法现象消除为止。并于次日,将该情况上报公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车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第十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故意破坏或拆除 GPS,干扰GPS的正常工作或改变GPS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警告提示音发出的,予以停班2天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超速处罚标准
1.超速10%以下的,驾驶员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2.超速10%以上-20%以下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并罚款 50元/次。 3.超速20%以上-30%以下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并罚款 100元/次。 4.超速30%以上-50%以下的,驾驶员罚款200元/次 并停岗1个月。 5.超速50%以上的,对驾驶员罚款500元/次并解聘。 第十二条 车辆超员处罚标准
1、超员20%以下的,罚款驾驶员200元/次。
2、超员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当班驾驶员500元 /次并停岗1个月。
3、超员50%以上的,视为严重恶意超载,给予车辆停班整顿,罚款当班驾驶员1000元/次并解聘,罚款车辆经营者5000元/次。
第十三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视为疲劳驾驶,罚款当班驾驶员200元/次。
第十四条 车辆在晚22时至早6时运行三级及以下路线的,罚款车辆经营者1000元/次,罚款当班驾驶员200 元/次。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经营线路的,经调查核实后,罚款车辆经营者200元/次。
第十六条 交警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按本规定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对驾驶员罚款无法到位的,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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