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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蓝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指引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中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进行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若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变更会计政策后更能够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变更原选用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四)企业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资料做出合理的估计,如果由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则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及以后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改。
(五)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也不需要计算会计估计变更的累计影响数。
(六)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时,采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内容 (一) 会计制度
本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二) 会计年度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四)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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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外币业务的折算
本公司发生的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年末对货币性外币项目按年末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其折算差额,与构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予以资本化,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六) 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
现金等价物为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七) 坏账核算方法
本公司采用备抵法记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应收款项余额的0.5%。
本公司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因债务人与其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予以核销。
(八) 存货核算方法
本公司存货主要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包装物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一次摊销,生产用低值易耗品采取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方法。
(九)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本公司长期债权投资成本以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息债券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记账,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提利息,即如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的溢(折)价在债权持有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的,在期末合并会计报表。
(一〇)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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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电器设备等,以及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不属于主要经营设备的物品。
固定资产以实际成本计价,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3%)确定的折旧率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年 3.23% 运输设备 6年 33% 生产设备 12.5年 7.76% 其它设备 4-10年 .25%-9.70% (一一)
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本公司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为该工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在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所有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进行暂估入账,计提折旧,待办理正式竣工决算手续后转作固定资产。
(一二)
无形资产计价及其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形成获取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按预计使用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一三)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具体内容按预计收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开办费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
(一四)
收入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原则执行 (一五)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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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加强本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基础管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管理、记账凭证管理、会计凭证的填制、记账凭证的复核以及会计账簿的管理等。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应执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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