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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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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表在非重要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的,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4.提交的论文均应是独撰或第一作者的论文。合作者为师生关系(指导老师与取得学籍的研究生),经第一作者确认并出具证明,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鉴于论文投稿至正式发表的周期因素,从研究生毕业时算起的半年内所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有效。发表的论文虽在毕业半年后,但明确标示了收稿日期,且收稿日期为在读期间,可视为有效。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5.非理工类被CPCI(原ISTP)检索的论文评聘时最多认定2篇。 6.与从事工作关联度很低的论文、编著,不计算为有效论文、编著,不得在表格中填报。

7.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的范畴:

(1)清样、动态、讲座、评论、短篇报道、简报、文摘、译文、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或2000字)的资料。

(2)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3)申报副高及以上岗位,发表在非重要或权威学术期刊、增刊和专集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有届次且被检索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除外)。

(四)论文折算

1.论文分区可按“1A=2B=4C”进行折算(不能逆向折算)。 2.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3万字及以上的著作、国家“十五”或“十一五”规划教材可折算为1篇SCI论文或重要论文,著作、教材折算重要期刊论文最多不超过2篇;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10万字及以上的1本教材可折算且仅能折算1篇SCI论文或重要论文。折算为论文的教材不再作为其他成果填报。

3.任现职以来,以第一授权人取得1项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或重要期刊论文(B区论文),2项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当于1篇EI论文或重要期刊论文(B区论文),已作为选择条件的专利成果不再折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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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正式出版并应用于教学的电子出版物,可视同教材,字数按字符折算。

(五)论文检索

1.论文被检索的需提交检索证明原件,其中SCI检索可扩展至网络版即SCIE,EI、CPCI(原ISTP)检索均以光盘版为准。论文同时被SCI、EI、ISTP检索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算1项。

2.论文在任现职前发表,但在任现职后被检索,申报高一级岗位时不计入发表文章总数,但计算检索篇数。

3.发表在国内外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无届次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上的论文或非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计算检索篇数,不计入重要期刊论文。

4.非理工类教师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计算重要期刊和转载;发表在非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计算重要期刊或转载。

5.检索报告须由有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该检索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六)可视同为省部级奖励的社会力量设奖由科发院认定。 第十四条 通讯评审

校内教师破格申报、校外人员应聘教授(研究员)需3名及以上校外同行专家以通讯评审方式推荐,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代表作)进行评议把关,评审结果均在优良以上,可提交教授会评议。通讯评审由所在学科(学院、所)组织,校内破格申报人员的通讯评审费用由本人承担,校外申报人员的通讯评审费用由二级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教授会学术评议

(一)教授会学术评议 与会教授须超过本单位全体教授人数的1/2,教授会评议方为有效。正常或破格申报正高或副高岗位的个人,向学院教授会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展情况并答辩,教授会对参评人员做出评价并记名表决,得同意票超过与会教授人数1/2的,按得票数排序推荐至学科评审(评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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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与申诉 教授会评议结果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公示3个工作日,并公布通过的正、副高级岗位候选人的《综合表》,受理申诉。

第十六条 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 (一)教师系列学科评审组评审

严格按照相应系列、级别评聘条件,在单位当年可使用的各级岗位数范围内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等额评审教师岗位人选。

(二)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评议

申报人向学科评议组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并答辩。副高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议组审定,正高岗位按不超过岗位数的1.5倍向校评审委员会推荐。无评审权的学科, 其评议结果待学校审核后,送校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规则

1.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学科评审(评议)组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

2.教师系列正高及以下岗位等额评审,其他系列正高按岗位数的1.5倍差额推荐。

3.教师系列正常和破格申报、其他系列申报副高及以下岗位,同意票需达到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的2/3为通过;其他系列申报正高,同意票超过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的1/2为通过。

(四)表决规则

1.学科评审(评议)组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学科评审(评议)组表决时,每一张表决票的同意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岗位数,否则视为废票。

2.通过人数等于岗位数时,评审结束。

3.通过人数多于岗位数时,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且超过岗位数时,对得同意票数相同者重新表决。重新表决需达到正常或破格评审的相应票数方为通过,结果只作为取舍的依据,其得票情况及通过的轮次以第一次表决的结果为准。此种表决持续至岗位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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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人数少于岗位数时,进行第二轮表决。人员数取空余岗位数的2倍,人员按未通过者中由高票到低票的顺序决定;排序靠后者得票数相同时,得相同票数者一并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人员的通过轮次及得票数按当轮通过时的状况计。第三轮表决比照第二轮表决进行。投票表决仅限3轮,如3轮表决后仍有空岗,留待下一年使用(教学科研系列)或作废(其他系列)。

5.破格与正常申报正高人员排序难以确定时,通过算式计算得出排序,算式为:(正常申报实得票数-正常申报应得票数)/正常申报应得票数、(破格申报实得票数-破格申报应得票数)/破格申报应得票数,数值大者排前。

6.学科评审(评议)组如有副高职务成员,则不参加对申报正高岗位人员的评议和投票。

7.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评议)通过人员必须符合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申报条件。如不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经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取消该申报人资格。

(五)公示与申诉

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或评议后,对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诉。

(六)复议

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后,出现以下情况者可以复议,但复议仅限一次,复议表决也仅限一次。

1.当未通过者对已通过者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要求复议时,必须征得该学科评审(评议)组1/2及以上与会成员投票同意,并事先明确复议的范围和对象。

2.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复议的,可责成学科评审(评议)组予以复议。

(七)破格答辩

对破格申报正、副高级岗位的人员需进行破格答辩,答辩成绩在6分(满分为10分)以下的不再进入评议表决程序。破格答辩的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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