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浪石滩水电站工程发电机进水口清污机设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2. 设计说明书; 3. 产品合格证;
4. 外购件技术资料(含图纸)、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5. 主要零件及结构件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报告和试验报告;
6. 焊接件焊缝质量检验记录、无损探伤报告;大型铸、锻件探伤检验报告; 7. 主要零件的热处理报告;
8. 零件及结构件的重大缺陷处理办法及返修要求,返修后检验记录及报告; 9. 主要部件的装配检查记录;
10.主要零件、结构件的材料代用通知单; 11.主要设计问题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12.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13.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含外购件及有关程序光盘); 14.产品、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安装竣工验收时,中标方除要提供全部制造技术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安装技术资料: 1.安装竣工图; 2.设计修改通知书;
3.安装尺寸的最后测定记录和调试记录; 4.安装焊缝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记录; 5.安装重大缺陷的处理记录;
6.出厂验收时,制造厂提供的全部资料; 7.现场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13 . 中标方的技术服务
清污机在现场安装、调试期间,中标方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该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何时派驻由双方商定。其职责为:指导安装、调试及试验; 处理在安装或试验时发现属于产品设计制造的质量问题;现场培训清污机的运行、维护人员。
售后服务方面,中标方接到招标方代表的重要设备故障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赶到工地现场处理。中标方应长期为招标方提供备品备件的优质实惠的服务。 14. 调试、试验
14.1.中标方根据提交的技术文件对清污机进行安装、试验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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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由中标方供货的清污机应为完整的设备,组件和零件不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制造或修整。如果清污机的组件或零件需在工地进行加工、制造或修整时,所需的费用应由中标方承担。
14.3 如发现由于中标方责任造成任何设备缺陷和(或)损坏,或不合技术规格要求、和(或)由于中标方技术文件错误或由于中标方人员在安装、试运行和试验过程中错误而导致设备损坏,均由中标方负责。
15. 验收
验收分临时和最终两种验收。
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设备在安装调试合格后,对清污机的清污效果进行现场试验,要求清污后拦栅前后压差明显减小(小于0.2米),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招标方向中标方出具产品临时验收证书。清污机临时验收证书签发后正常运行12个月,招标方将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如认为全部满意,即签发清污机的最终验收证书。
16.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期为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算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给予无偿修复或更换。
投标方应有完善的制造安装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17. 清污机主要技术要求
17.1. 型式及基本参数(仅供投标方参考)
型 式: 移动齿耙式清污机 轨 距: 3.5m 轮 距: ~4.0m
耙斗容积: ~1.5m3 耙斗宽度: ~3.0m
污斗容积: ~3.0m3 栅体倾角: 75° 栅条中心距: ~194mm
操作方式: 现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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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型最大长度尺寸: ~5.5m(垂直水流方向)
清污允许最大过栅流速:1.5m/s(相当于额定水头水轮机组带100%负荷)
17.2. 起升机构
额定起重量: 2×40kN(含耙斗及钢丝绳重量) 最大起升高度: 39m(轨下33.5m)
起升速度: 2~20m/min (额定荷载时15m/min)(要求下降的速度快于上升的速
度)
17.3. 运行机构
运行速度: 1.5~15m/min (额定荷载时7.5m/min) 运行距离: ~55m;
17.4. 工作级别:
清污机起升和运行机构工作级别均为Q3-中。
17.5 风荷载
17.5.1. 工作状态设计风压: 150N/m2 17.5.2. 工作状态校核风压: 250N/m2 17.5.3. 非工作状态设计风压: 500N/m2
17.6. 工况荷载
17.6.1. 清污机工作时,启吊钢丝绳下的最大荷载为80kN;清污机水平运污时,污斗内最大荷
载为50kN。
17.6.2. 清污齿耙的重量应计入起升力中。 17.6.3. 起升机构要求
a. 电动机容量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时一次性连续升降运行60min; b. 接电持续率为40%,平均加(减)速度不大于0.05m/s2; c. 制动安全系数不小于1.75(须采用2套制动器)。
17.6.4. 运行机构要求
a. 电动机容量应满足最大负重时一次性连续运行30min; b. 接电持续率为25%,平均加(减)速度不大于0.05m/s2; c. 大车的最大轮压不超过120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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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起升机构及齿耙开合机构 17.7.1. 起升机构采用变频器进行调速。
17.7.2. 卷筒绳槽底径的基本尺寸均应相同,极限偏差值按h9控制。 17.7.3.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采用单层缠绕。
17.7.4. 起升机构减速系统应采用全封闭传动型式。 17.7.5. 各机构传动轴与定滑轮轴的支承应采用滚动轴承。
17.7.6. 耙斗两升降吊点应在同一水平线上,任何位置两吊点高差不应大于20mm。 17.7.7. 采用绳芯镀锌线接触钢丝绳,其破断拉力不小于最大工作静拉力的5倍。
17.7.8. 钢丝绳绕入或绕出滑轮绳槽时的最大偏斜角一般不大于3°;钢丝绳的选用应充分考虑钢丝绳升降时与拦污栅接触摩擦对其使用寿命的影响,钢丝绳设计使用寿命不小于5年。 17.7.9. 卷筒和滑轮的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17.7.10. 升降机构卷筒应配置常闭制动器。
17.7.11. 耙斗开合宜采用电液推(拉)杆(或中间钢丝绳收放)进行操纵。
17.8 . 运行机构
清污机运行机构应符合SL41有关条款的规定。运行机构采用变频器进行调速,驱动机构采用带星轮减速器的“三合一”机构。
17.9. 齿耙装置
17.9.1. 耙斗应尽量做成减小动水压力影响的型式。耙斗两端宜设置容易装卸的网孔状挡板,当要清理残断树枝、木块及玉米杆等易于在水中漂动的污物时,耙斗两端装上可拆卸的挡板。
17.9.2. 合理设计滚轮形状和布置滚轮,以防止齿耙在栅页上的横向窜动,同时需保证耙斗在栅面时耙齿能插入栅条之间的空隙中约20mm清污,而闭合耙斗在导向栅继续上升时耙齿不挂导向栅表面。导向栅节间接头错位不大于10mm。
17.9.3. 为适应不同性质的污物,保证清污效果,齿耙结构型式须为可变换型式(如可拆卸的底梳和端档;可拆换的齿尖条等),并便于撤换,齿耙重量不宜小于1.5t。
17.9.4. 齿耙装置的支承轮布置和结构型式应能适应拦污栅导向栅的折角变化,保证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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