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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
[摘 要]警察权力的腐败是指人民警察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私利而违法违规,将
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市场化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权官交易.权物交易.权钱交易.色情交易.刑讯逼供等几种类型。警察权利腐败的主要原因有:商品经济和私有制,管理体制的弊端,法制及执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关键词]警察权力 腐败现象 原因分析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导致权力腐败,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腐败,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通过现象看到警察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腐败现象的涵义、类型及其具体表现 (一)警察权力腐败的涵义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权力腐败未做出明确解释和界定,但通过《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警察权力的概念及特征阐述的综合分析,就不难看出,所谓警察权力腐败,主要是指警察权力机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职权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或是谋求不可得的利益。 (二)警察权力腐败的类型
1、警察职权与金钱物质、官职之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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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钱交易。即将权利商品化,为获得金钱而滥用警察职权,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影响极坏的,最为严重的滥用职权形式之一,近年来,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等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占警察违法案件总数的比例一直较高,仅1997年,全国就发生1222起,涉案1477人,其中万元以上 300余起,其中涉及不少领导层次较高的领导干部,仅1997年就查处厅级干部150余人。这些数字充分的说明警察权力是用钱来取得的。
(2)权物交易。即在社会生活中,利用警察身份和权利,收受他人诸如烟酒.土特产,首饰,债券等礼物或免费借用他人或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做私事,在娱乐场所.饭店低价或免费消费或私分.占用暂扣物品.赃物等。此类\交易\看似程度较轻,但由于其存在较为普遍,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腐蚀性,使许多人民警察逐渐丧失斗志.立场,贪图享乐,失去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必须进行有力揭露和打击。
(3)权官交易。即为了获得晋级.荣誉或为了谋的某职位.待遇而向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进行贿赂;或为了进行\集权统治\,违反干部任用政策,大肆提拔同学,同乡,亲信,搞裙带关系,拉帮结派大搞小圈子大圈子。这是一种警察人事制度,管理体制中职权腐败和滥用的现象,呈现出\买官卖官\和宗派主义的倾向,这种现象具有特殊的隐蔽性,被揭露查处的并不多,但潜在数量不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色\情\交易
(1)权色交易。即利用警察身份与手中权利,经营或变相经营.参与桑拿按.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或直接腐化堕落,奢侈挥霍,花天酒地,养情人搞淫乱等。近年来,警察在这方面的权力腐败案件也在不断上升,在查处的警察权力腐败的案件中,应为包养情人的占大多数,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及坏的影响,群众也所反强烈。
(2)权情交易。即警察在日常警务工作中,为了乡情.亲情.友情而越权办事,滥用职权,造成的权力腐败。通常表现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徇私枉法,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泄露公安机密,私放罪犯,私改罪名,减轻处罚等。
3、非法刑讯逼供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反对法西斯式的审查方法,三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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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严格禁止,并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事实上,警察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且相当普遍,仅1996.1997年,全国就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96起,死亡 96人,更为恶劣的是,有的民警刑讯花样繁多,手段残忍恶毒.有的甚至致人死亡后逃避罪责,毁尸灭迹。令人触目惊心,故有群众偏激地指责我们的一些民警折磨起人来比国民党特务还要凶。我认为群众的观念固然具有其片面性.局限性,但是刑 讯逼供作为封建办案遗毒,至今仍普遍存在,无庸置疑是警察职权腐败的一个缩影。刑讯逼供的消亡,有待于法制的健全和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将警察权利腐败的类型分为三个方面,围绕“权利是手段,谋私是目的”,全面认识警察职权腐败的原因,分析腐败现象的本质。 (三)警察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
尽管警察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众所周知,警察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警察的任何职权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职权范围行事,行事腐败,谋求个人利益。例如:滥用管辖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用警察职权;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职权,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动。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职权。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一般的认为贪污受贿是警察权力的腐败但是消极不作为也是警察权力的另一种形式的腐败。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等正当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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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沆瀣一气“鱼肉百姓”。
4、违反程序行使职权造成警察权力的腐败。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职权时,视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另外,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执法处罚权力异化,间接造成警察谋私。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
6、自由裁量权无节制的使用,使法治失去效力。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权力腐败导致的后果及危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如果一旦放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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