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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⑶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
有良好绝缘。
⑷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护设施。
⑸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⑹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跳闸试验。
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⑻带油的电气设备民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的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二.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⑴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装置 ⑵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⑶不准甩掉煤电综合保护装置
⑷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⑸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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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⑺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⑻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⑼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⑽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三.触电事故及其预防
(一)触电的危险性
人体触及带电体以及因绝缘损坏带电的设备外壳或接近高压带电体时,都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由于井下的特殊工作条件,再加上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甚至违章作业,发生触电的可能性较大。
触电对人体伤害大致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情况。电击是指人触电后电流通过人体,在热化学和电能作用下使呼吸器官、心脏和神经系统受到损伤和破坏,多数情况下电击可以使人致死。电伤是指由于强电流瞬时通过人身某一局部,或电弧烧伤人体,造成人体外表器官的破坏,当烧伤面积不大时,不至于有生命危险。
(二)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原因
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如下: (1) 电工作业违反规程规定,带电工作造成触电事故。 (2)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
如把总开关断开后,不派专人看管、没有上锁、没有挂停电标志牌,没有严格执行谁停电仍由谁送电的制度,没有确切联系好就急于送电或误送等触电事故;或用电话或委托无关人代停送电造成触电事故。
(3)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忘停电、停错电、没有验电、停电后没有放电、没有保安措施等原因造成触电事故,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与使用同一条线路的友邻用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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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好,或对可能发生串电的线路采取绝对防止措施,导致停送电紊乱面造成严重触电事故。
(5) 电工技术水平达不到就擅自摆弄电器或接线、接线、检修不当面造成触电事故。
(6) 人身触及已经破皮漏电的导线或触及漏电面造成带电的金属外壳、构架,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7) 人员上、下矿车或携带较长的钢钎或其他导电物体在巷道里行走,不慎触及较低的架线电机车的架空线,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8) 人员触及已经停电但没有放电的高压电气设备或电缆而发生触电事故。
(9) 由于漏电保护装置失灵或整定、检修不符合要求,当人体触电时不动作或不立即动作,造成触电伤亡事故。
(三)预防人身触电的措施
(1)严格遵守电气作业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水平。
(2)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使人体不能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首先,将人体可能触及的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全部封闭在外壳内,并设置闭锁机构,只有停电后外壳才能打开,外壳不闭合送不上电。对于那些无法用外壳封闭的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采用栅栏门隔离,并设置闭锁机构。将电机车架空线这种无法隔离的裸露带电导体安装在一定高度,防止人无意触及。
(4)设置保护接地。当设备的绝缘损坏,电压窜到其金属外壳时,把外壳上的电压限制在安全范围内,防止人身触及带电设备外壳而造成触电事故。
(5)在供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供电系统漏电造成人身触电或引起瓦斯及煤尘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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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对那些人身经常触及的电气设备(如照明、信号、监控、通信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等),除加强手柄的绝缘外,还必须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
(7)维修电气装置时要使用绝缘工具,如绝缘夹钳、绝缘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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