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参与广东省或佛山市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或佛山市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⒈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将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16)作为《评标报告》附件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⒉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⒊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对参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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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级综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市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以上评价程序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从业单位自评、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评价;其他属于我市评定的项目项目,从业单位自评、项目建设单位评价以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参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佛山市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情况进行自评。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实时记录并按照标准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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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具体评价标准参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四章 评价标准及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⒈评价分数95分≤X;
⒉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 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
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4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2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2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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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运工程
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6千万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4百万元。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⒈评价分数85分≤X<95;
⒉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 且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
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的,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3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1.5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2)水运工程
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4千万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2百万元。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
评价结论:信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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