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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 大 学 毕 业 论 文
浅议嫖宿幼女罪
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101-4 学生姓名: 陈 龙 学 号: 201052501425 指导老师: 崔雪丽(讲师)
2014年5月20日 烟台大学法学院
浅议嫖宿幼女罪
姓 名: 陈 龙
导 师: 崔 雪 丽
2014年5月20日 烟台大学法学院
烟台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院(系):法学院 姓名 陈龙 学号 201052501425 毕业 届别 2010级 专业 法学 毕业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 崔雪丽 学历 博士 职称 浅议嫖宿幼女罪 讲师 所学专业 法学 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主要参考资料等):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主要参考资料: 进度安排: 3月:确定选题,收集资料,形成并提交提纲; 4月:完成并提交初稿; 5月前半月:完成初稿修改,提交二稿; 5月后半月,最终定稿。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教学院长(主任)(签字): 2014年 5月 20日 备注:
烟台大学毕业论文
摘 要: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从强奸罪中分离出去单独构成犯罪,置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嫖宿幼女罪暴露的问题越来也多。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探讨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问题,并说明成立嫖宿幼女罪的条件。第二部分说明嫖宿幼女罪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方面的问题,主要研究其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安排不当、易造成对幼女的不平等保护、在法律适用中的窘境和其刑罚设置上的缺陷。第三部分论述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 存在问题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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