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一期总包招标文件(意见改稿) - 图文
1.2 开标、资格后审、评标会议由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3评标办法中,招标文件中选择不组织评标委员会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4评标活动应当封闭进行。
评标结果公布之前,参与评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私下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信息。
2.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
2.1 招标人工作人员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澄清的,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
2.2 招标人工作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
2.3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每一次要求与答复将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
3.开标程序
3.1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组成开标小组。主持人宣读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3.2主持人请监督员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逐个检查、宣读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符合情况,请招标人工作人员记录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符合情况。
3.3 主持人请投标人代表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逐个检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记录、宣读检查情况。
3.4主持人请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交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保证金检查情况记录,宣读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名单。
3.5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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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5.2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或违反暗标规定的; 3.5.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5.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6开标会议结束。
4.资格后审程序
4.1采用本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资格后审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 不组织评标委员会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
4.2主持人宣布资格后审会议开始,宣读资格审查会议注意事项,宣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委资格检查情况。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委资格符合规定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评委。
4.3 主持人介绍招标项目概况及评审细则。 4.4主持人解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疑问。
4.5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函件》,并严格对照《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表》,审核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相关资格条件。
4.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相关原件以备查验。
4.7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要求进行判断;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设置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
4.8进行资格审查澄清、答辩的代表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澄清、答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澄清、答辩前须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该代表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4.9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人员及时作出澄清、答辩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有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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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完毕后,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4.11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参加下一阶段评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程序。
5.评标程序
5.1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书进行符合性检查;
5.2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当众宣读已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需要宣读的内容。
5.3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函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录入。
三 总 则
4.定义
4.1“招标人”是指《投标人须知》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4.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3“招标采购单位”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4.4“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4.5“工程”是指: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4.6“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招标(采购)对象。 4.7合格的投标人
4.7.1符合《投标人须知》所列资格要求的投标人。
4.8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本项目相关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工程为合格的工程。
4.9“中标人”是指经本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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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文字种类
5.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报价等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6. 使用货币种类
6.1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7. 建设资金
7.1 建设资金已基本获得,将首先保证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的支付。 8. 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9. 投标人资格
9.1 投标人保证满足《投标人须知》中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及其它要求。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有效期按《投标人须知》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10.2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0.3 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0.4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10.5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0.6 本招标文件第12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11. 答疑会议及踏勘现场
11.1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召开答疑会议给予澄清、解答。投标人需要招标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澄清的问题,应于答疑会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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