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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中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1)论文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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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1)论文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行政法还存在着诸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遭到破坏、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有些法律规范和条文自相矛盾、有些规范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导致后患无穷以及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等五大问题。这些问题应尽快地予以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关 键 词】行政法/问题/对策 【 正 文 】行政法在我国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它与宪法、民法、刑法规范系统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制。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八届人大期间,为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构均极重视行政立法工作,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超过往届。其中,金融、税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改革,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确立,已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尽管如此,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存在着一些问题。站在“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我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问题之一: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合宪法。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该法在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七种基本类型后,根据每种处罚的特点及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重不同几类,并以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序为主要根据,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规定。行政处罚的性质越严重,设定该类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就越高,以保证行政处罚在议定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对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重大的行政处罚由于规范层次不高的原因而被大量地设定。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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