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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医管?2011?48号
关于医保信息系统增设城居门诊产检和 生育保险门诊转诊业务管理功能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和《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009-2011社保年度)》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参保人的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更好地享受医疗待遇,我局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开通医保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参保人门诊产检和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参保人门诊转诊业务功能。现就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居医保参保人门诊产检选(改)点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城居医保参保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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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选点业务,录入本次妊娠预产期时间,并按规定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以下简称《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二)对前期手工操作期间已进行选点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城居医保参保人后期的门诊产检办理选点手续,录入本次妊娠预产期时间,《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可不再做记录。
(三)城居参保人在门诊产检过程中因各种情况需申请改点并符合有关改点规定的,请定点医疗机构指引参保人携医保卡和《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到原选定医疗机构所在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改点手续。
二、关于城居医保参保人门诊产检费用结算问题
(一)医保信息系统城居门诊产检业务上线前,城居医保参保人已在所选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引参保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医疗费报销。
(二)医保信息系统城居门诊产检业务上线后,已在系统成功办理选点手续的城居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在医保信息系统记账,定点医疗机构再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每月发生的门诊产检费用。
三、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人门诊转诊问题
因病情需要,定点医疗机构需将在门诊产检的生育保险参保人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在本次产检医疗费结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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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系统在“特殊业务”选项中办理门诊转院业务。
附件:新增城居门诊产检及生育保险门诊转诊转院业务操作
指引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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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增城居门诊产检及生育保险门诊
转诊转院业务操作指引
一、城居医保参保人产前门诊检查就医流程
参保人选点 →
医院办理确认 →
医院就医结算 要求: 1.医院凭参保人持有的医保卡、生育证明及《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预产期证明的原件,在PJ3系统为参保人办理选点手续,同时在《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普通门诊栏内做好登记。
2.选点后,定点医院对参保人妊娠期内的产前门诊检查费用进行系统管理。
3.参保人申请改点后,新选定的定点医院依据医保卡及《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为参保人提供产前门诊检查就诊服务。
二、城居医保参保人产前门诊检查及生育保险门诊转诊转院业务PJ3系统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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