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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世界》(月刊)
2015年第2期外资进入、供应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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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
□黄
伟
陈
钊
摘要:基于中国12个城市1268家企业的调查数据,本文试图考察全球化背景下外资企业进入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作用及其影响机制。研究发现,外资企业通过供应链压力这一渠道对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有积极影响,且这一作用仅当中国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供应商时才显著,而当中国企业是外资企业的客户时则不显著。通过对供应链关系建立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提高的时间先后比较,以及利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的进一步检验,我们更倾向于认为上述发现主要不是因为外资企业选择了社会责任表现较好的中国企业作为其供应商的结果。进一步异质性分析的结果也与这一判断一致:即当外资企业是跨国公司而非中小型企业时、当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的主要而非次要客户时、当中国供应商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程度更激烈时,外资企业对其社会责任表现的改善作用也越大。
关键词:外资企业
供应链
企业社会责任
劳动标准
环保标准
一、引言
中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企业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三鹿奶粉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渤海湾漏油事件”等等企业不负社会责任的报道不绝于耳。由于社会各界开始对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投以极大的关注,过度压榨员工、污染环境等行为事实上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吸引了大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进入。在历史上,跨国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上也曾存在不负社会责任的行为,如耐克、阿迪达斯等多家跨国企业先后卷入“血汗工厂”丑闻,引发了全球消费者声势浩大的抵制和罢买活动(HarrisonandScorse,2010)。但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这些跨国企业逐渐开始重视并改善其全球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表现。那么,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是否也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其可能的影响渠道又是怎样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外资企业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具体作用及其影响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背后的真正动因,然而当前该领域的实证研究极少。仅有的少量文献主要从溢出效应(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的角度来考察外资企业对中国内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影响(邵敏、包群,2013),这是一个有益的视角,但并没有针对具体的作用机制提供相应的实证依据。
鉴于此,本文将从全球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规制压力这一角度出发,为外资企业影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提供一个直接的微观机制。来自现实的案例能够让我们对该作用机制产生更直观的认识。比较典型的相关案例是韩国三星集团近来对中国供应商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
*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3JJD79000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ZD08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经贸学院国际贸易学科课题“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研究”、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工作室”的研究成果之一。感谢刘志阔、熊瑞祥等人的评论与建议,感谢北京大学姚洋教授对工业企业调研数据的公开。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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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供应链压力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工商管理理论论坛
2012报告称韩国三星集团旗下中外合资企业惠州三星电年8月美国劳工权益保护组织“中国劳工观察”子有限公司的中国供应商海格国利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国利)存在雇用童工并强迫工人超时加班的现象。为了应对“中国劳工观察”的质疑,三星第一时间派遣总部工作人员抵达惠州进行现场调查。虽然调查人员并未发现海格国利使用未满16岁的童工参与工作,但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许多管理不足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如针对迟到或缺席的罚款制度、加班时间超过法定范围、某些健康和安全保障措施上存在缺陷。对此,三星要求海格国利立即改善工作环境,遵守现行各项劳动法律和三星的劳动就业政策,并声称如果发现海格国利违反规定,将立即废止与海格国利签订的合同。此后,三星又派遣百人调查团先后对200余家其他中国供应商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自2013年起委托第三方验证机构EICC对所有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就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定期检查①。
上述案例说明,由于受到全球利益相关者的压力,外资企业主要通过“生产行为守则②”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来规制中国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供应商审核。那么,外资企业这些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压力是否在总体上改善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本文将通过较大样本的企业微观调查数据对此提供实证依据。首先,我们将考察外资企业是否在总体上影响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确实通过供应链压力显著改善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其次,我们发现外资企业所处供应链的位置将决定上述影响的效果。具体而言,外资企业显著改善了中国供应商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而对其中国客户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没有显著影响。最后,我们利用相关调研数据信息、倾向性得分匹配检验以及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考虑了模型的内生性偏误,对外资企业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来挑选供应商的可能进行了排除。本文的核心贡献在于,首次从供应链压力的角度为外资企业影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提供了实证依据,此外,由于现有文献从不同角度对外资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作用进行较多的研究,而本文的工作则从本土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这一视角提供了微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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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二节是文献评论,第三节阐述了全球供应链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传导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假说,第四节是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第五节对实证结果加以分析并进行补充的稳健性检验,最后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文献评论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哪些因素驱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成为该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KitzmuellerandShimshack,2012为的动机,)。现有文献已经部分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主要包括:(1)利他动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不求回报、体现良好“公民”形象的利他行为Campbelletal.,1999)。(2)战略动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战略地位,获得声誉资本等战略性资源,并最终提高企业绩效(PorterandKramer,2002)。(3)政治动机,企业可能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获取政府的好感和信任,建立或维持政治关系,并获得额外的好处(贾明、张喆,2010;梁建等,2010;高勇强等,2011;陈钊、黄伟,2013管试图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张敏等,2013)。(4)管理层自利动机,即企业高地位等(Galaskiewicz,1997)。然而,上述研究都是在
一个封闭经济的制度环境下考察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忽视了全球化的开放经济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发展中国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源于欧美发达国家,20世纪80动的风潮,年代,欧美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企业社会责任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关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的社会问题。这场运动导致消费者从单一关注企业产品质量,转向关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的社会责任表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更加密切,这些国家主要通过国际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这两种方式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互动,这就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产生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能够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影响的重要机制。在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的不断呼吁下,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制定劳工标准以及环保标准等贸易壁垒(《管理世界》(月刊)
2015年第2期对进口商品进行准入限制,这些贸易壁垒促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不得不改善其社会责任表现。相关的实证研究也已经证实,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更好。同时,贸易强度越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也越好(Christ?mannandTaylor,2001;Muller,2010)。
其次,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可能对发展
图检验的机制则不需要以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一定比中国企业更好为前提,因为社会责任表现差的外资企业也完全可能通过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规制迫使中国企业改善自身社会责任表现。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被认为是市场竞争的本质(Christopher,1992)。相应地,社会责任行为也开始从个别企业扩展至整条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也成为了供应链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参数。供应链上各个企业作为利益共同体,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出现不良的社会责任表现,都可能引发供应链风险,导致整条供应链危机。一个最近的案例就是“福喜事件”,2014年7月20日,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福喜事件”给供应链下游食品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③。迫于日益增大的利益相关者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外资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开始纷纷制定社会责任行为守则来迎合各类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一般而言,外资企业在东道国都拥有众多供应商,他们进行供应链风险控制的重要途径就是对供应商企业进行查厂验厂,并要求实施相关的社会责任认证。然而,既有文献极少从全球供应链角度来考察外资企业对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唯一能找到的一篇论文也仅是以案例研究的形式来分析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如何影响中国外资企业劳工标准的履行(余晓敏,2007)。本文将利用全国层面的企业调研数据为外资进入如何通过供应链压力影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提供相应的实证依据,从而弥补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这一研究视角也使得我们能够从供应链的上下游关系以及市场竞争等多个方面针对本文所提出的微观机制提供较为丰富的实证依据。
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产生影响。许多文献研究已经表明,外资进入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具有显著的技术、生产率以及出口绩效等溢出效应(Ait?kenandHarrison,1999;Greenawayetal.,2004)。基于同样的逻辑,一些学者开始研究外资进入对发展资企业可能通过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这两种溢出渠道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邵敏、包群,2013)。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将母国先进的社会责任理念传入东道国,从而成为东道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示范者和推动者,这有利于改善东道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另一方面,外资企业更好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也可能冲击东道国的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最终使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越来越受到东道国的关注和重视。但是,上述研究并没有就外资进入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具体影响机制提供识别,本文将尝试从全球供应链压力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由外资企业向本土企业的传导机制,从而为研究外资进入如何影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提供一个更为直接的微观基础。
此外,现有研究中所提出的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要发挥作用,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要比东道国内资企业更好。但是当前的研究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东道国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显著更好(SeroaandMotta,2006;Muller,2010;Surrocaetal.,2013)。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东道国内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比跨国公国公司反而可能选择向当地企业看齐,即存在“向底部竞争(racetothebottom)”的现象,它们可能采取比母公司更低的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从而导致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外溢机制并不明显。但是,本文试
司显著更差,原本那些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更好的跨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溢出效应,他们认为外
三、全球供应链企业
社会责任传导机制
外资企业是如何通过供应链压力向其全球供应商传递企业社会责任压力的呢?如图1所示,在
图1全球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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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供应链压力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工商管理理论论坛全球化背景下,外资企业主要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合资企业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主要在东道国寻找供应商。东道国的供应商为外资企业提供产品(原材料或半成品等),外资企业通过重新加工或者贴牌生产后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一经济过程中,整条生产链都可能出现有违社会责任的行为,比如侵犯工人利益或者污染环境等,以消费者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以及其他有社会责任感的公众就有可能抵制购买该外资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迫于外部压力,作为整条生产链主导的外资企业就有动力对全球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规制以改善其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具体来说,外资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和要求会将供应链上的供应商也纳入其中,鼓励和促进供应商采用改善社会责任表现的相关政策,并对其实施适当的监督。供应链社会责任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社会责任审核,即外资企业派遣专业人员进入供应商企业审查供应商的社会责任绩效是否符合其社会责任守则的要求,如果供应商拒不遵从标准要求,则可能受到外资企业终止合同的惩罚。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外资企业会通过供应链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与审核而改善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另外,外资企业作为供应商和作为客户对东道国企业的供应链压力是不一样的。作为东道国企业客户的外资企业更接近于消费市场,在整条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更可能受到以消费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压力,且其本身对供应商企业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这就决定外资企业更有动力规制其东道国供应商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而作为东道国企业供应商的外资企业则远离消费市场,在整条供应链中处于次要地位,同时对客户企业缺乏影响力,这类外资企业也就缺乏动力或影响力来规制其东道国客户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
循此逻辑,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说并将做出实证检验。
假说一:外资企业通过供应链压力改善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
假说二:外资企业的供应链压力存在异质性,外资企业客户改善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但外资企业供应商对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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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06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合作组织的一项旨在考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状况的调研活动,此次调研主要是针对中国12个城市(包括长春、丹东、集宁、北京、石家庄、西安、淄博、重庆、十堰、吴江、杭州和顺德)1268家工业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涉及社会信任、社会责任、政府监管、企业内部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环保管理、市场环境、企业投资和融资等9个模块的内容,各个模块的问题皆由调研企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④。除了此次调研获得的数据外,该数据库也同时包含由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这些样本企业2005年的基本财务信息,如从业人员数量、税前利润、固定资本量、销售收入等。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经典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伦理责任、公益责任和环境责任4个维度(Carroll,1999),这4个维度又可以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细化为企业对员工、消费者、政府和社区、股东和债权人、合作伙伴以及环境的责任(Free?man应商选择主要是受到中国低成本劳动力和宽松的,1984)。长期以来,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及其供环境政策的吸引,为了压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外资
企业往往放任中国供应商侵犯劳动者正常权益以及环境污染行为。直至20世纪90年代,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兴起,全球舆论压力迫使外资企业开始关注中国供应商的生产状况,通过生产守则来规制中国供应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HarrisonandScorse,2010境的社会责任来作为被解释变量。
)。基于这些考虑,本文选择企业对员工和环员工责任包括“超时工作”和“社保覆盖率”两个变量。变量超时工作来自问卷中的两个问题:“工人每周平均工作多少天”、“工人每天平均工作多少小时”。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企业都不(主要包括劳动标准和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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