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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事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24、试述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另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主要是:1、实施的对象不同;2、实施的依据不同;3、实施的条件不同;4、资金来源不同;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25、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同意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26、试述工会的性质。
答: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工会的性质,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工会的会员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利益。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基础。自愿性,是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而知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建立或者不建立工会,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的。 27、试述工会的法律地位。
答: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立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
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8、试述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答: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3)、联席会议。 其他形式
(一)、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与企业之间就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参加公司的监事会。 29、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原则。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过错责任原则是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是根据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的危险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责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 30、试比较劳动监察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之间的区别。
答:一是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题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监察的监督主体是享有劳动监察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二是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劳动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三是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部门在旅行职责时享有,劳动监察机构不得享有。
3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意义。
答:一、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争议立法的直接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又有相互以来的一面。只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坚决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利益,将企业的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相辅相成。通过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2、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资源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项原则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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