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纪检派驻组以履职尽责体现派驻权威的实践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工作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派驻纪检组作为纪委的派出机构,根据纪委赋予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如果违纪干部属于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对象,则不论其党组织关系在哪,都应该由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这既是职责所在,更是责任担当。
妥善提出处理意见是核心
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派驻纪检组要根据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等,提出处理意见。考虑到违纪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而派驻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对问题定性量纪方面的把握可能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在研究党纪处理意见时,还要充分了解和参考地方对此类问题的看法和处理尺度。 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谨慎稳妥,做到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处分合理,这是对派驻纪检组的执纪本领、政策水平和业务素养等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在研究处理意见时,派驻纪检组既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能体现派出机关特点,又要符合驻在部门和地方实际;既要以我为主,又要充分尊重驻在部门和地方意见。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是关键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党员干部主要有在京外工作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以及从地方借调的党员干部(其在借调期间也由驻在部门临时管理)等三类。针对这些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根据违纪干部当前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隶属现状分别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交由负责干部管理的部门直接研究办理;涉及党纪处分的移交给其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按照违纪干部处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是将干部调回京内或国内后,由驻在部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在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来说,处理其违纪问题非常敏感,可能会引发国外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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