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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187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 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500 mSv。
(2)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 mSv。
b)眼晶体的年剂量:50 mSv。
c)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3)特殊情况照射:
a)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剂量平均期由5个连续年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 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 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 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 b)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 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a)年有效剂量:1 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 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50mSv。 你参考看一下吧。一次性不应该超过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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