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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金融的基本概念
1.1. 金融概念
简单的讲就是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1.2. 金融机构
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团体,主要有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所、金银交易所、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1.3. 金融特征 1.3.1. 金融是信用交易
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
1.3.2. 金融交易原则上必须以货币为对象
金融交易原则以货币为对象,包括计量、计价都指定以货币为单位。
1.3.3. 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
金融交易主要完成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法资金转移过程,可能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1.4. 常用金融业务术语 1.4.1. 借贷
借贷在金融领域和会计领域的意义是完全一致的,对于单一对象而言,没有二义性。借,增加债务/义务、或减少债权;贷,增加债权/权利,或减少债务。
1.4.2. 头寸
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用于拆借、支付结算或清算等)的资金。它包括时点头寸和时期头寸,时点头寸是指银行在某一时点上的可用资金,而时期头寸是指银行在某一时期的可用资金。
1.4.3. 外汇
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1.4.4. 现汇
指的是从国外银行汇到国内的外币存款,以及外币汇票、本票、旅行支票等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划算直接入帐的国际结算凭证。
1.4.5. 现钞
指的是国内居民手持的外币钞票。
1.4.6. 外汇汇率
是以一种货币单位表示另一种货币单位的价格。汇率有两种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整数单位(通常是100个)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折算若干个单位的本国货币的标价方法。间接标价法则相反。
1.4.7. 外汇敞口头寸
是金融机构在做完外汇买卖业务后(大部分是结售汇业务)某一币种借贷方轧差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太大了会因为汇率波动带来风险而且不能够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太小了又不能满足客户的购汇需要,降低了汇兑收益,因此必须权衡利弊,认真分析,保持一个合理的外汇敞口头寸用于周转。
1.4.8. 回购协议
就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取得资金,但在出售时,出售人同意在一定日期按预订价格再购回此项金融资产。
1.4.9. 外汇掉期
外汇掉期是金融掉期产品的一种。金融掉期又称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预先约定的汇率、利率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相互交换一组资金,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掉期业务结合了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避险操作,为规避中长期的汇率和利率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作为一项高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掉期的交易对象可以是资产,也可以是负债;可以是本金,也可以是利息。
外币兑人民币的掉期业务实质上是外币兑人民币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结合,具体而言,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掉期协议,分别约定即期外汇买卖汇率和起息日、远期外汇买卖汇率和起息日。客户按约定的即期汇率和交割日与银行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转换,并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和交割日与银行进行反方向转换的业务。外汇掉期是国际外汇市场上常用的一种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
简而言之,外汇掉期(ForeignExchangeSwap)是交易双方约定以货币A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B,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B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A。外汇掉期形式灵活多样,但本质上都是利率产品。首次换入高利率货币的一方必然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补偿的金额取决于两种货币间的利率水平差异,补偿的方式既可通过到期的交换价格反映,也可通过单独支付利差的形式反映。
1.4.10. 按揭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广义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质押(质押是动产的抵押)和抵押;狭义的按揭是指将房地产转移到贷款人名下,等还清贷款后,再将房地产转回到借款人(抵押人)名下。
1.4.11. 票据
票据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八十年代末期建立起了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新的结算制度,允许票据在经济主体之间使用和流通。
1.4.11.1. 票据基本概念和种类
广义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充分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金融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1.4.11.2. 票据特征
1、要式性(权力/权威)
票据是具有充分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即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3、文义性
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即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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